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还伪造转账记录,企图蒙混过关。近日,龙泉驿区法院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被执行人杨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王某与杨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调解结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近日,申请人向法院反映,杨某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针对该情况,法院立即恢复执行,执行干警再次联系杨某督促履行。
督促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突然向法院提交11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称其已履行完毕。收到证据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找到王某核实情况。王某否认杨某履行完毕,称其中3份转账记录疑似伪造,有4000元汇款并没有收到。
一边是被执行人坚称已履行完毕,一边是申请人说未收到4000元执行款,那转账截图是怎么来的呢?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杨某,要求其当场出示转账记录并与申请人对质。同时,承办法官向杨某释明,伪造证据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法官的释明下,杨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承认了自己伪造4000元转账记录的事实。
为打击诉讼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彰显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以示惩戒和教育。杨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主动将罚款缴纳完毕并当场将剩余4000元债务履行。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在诉讼、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不仅扰乱正常的诉讼、执行秩序,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所有案件参与人应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讲事实、讲证据。为了个人私利扰乱执行秩序,终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