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栏目: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18万余元!某高校工作人员一审获刑九年!
作者:温江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24 16:01: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校工作人员贪污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组织两所高校33名师生代表及温江两家企业20名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被告人吴某案发前系某国家重点大学(国有事业单位)保卫处工勤人员,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负责统计、汇总、申报勤务大队聘用人员薪酬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先虚增他人加班费上报,待虚增加班费发放后再让该他人将虚增部分转交自己的方式,骗取该校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318万余元(经测算,虚增加班费同时导致该校增缴相关工作人员社保和税金人民币43万余元)。2021年10月,被告人吴某在被该校保卫处勤务大队负责人约谈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退赔该校人民币6万余元,涉案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64万余元。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

  

  温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手段骗取公款人民币31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伙同该校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应当对骗取的全部金额承担退赔责任,对涉案其他工作人员已退赔部分应当在追缴金额中予以扣减。据此,温江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该校因其贪污行为造成的损失。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表示,旁听庭审是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得到的警示教育,直观震撼、感触深刻,将始终遵守党纪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筑牢拒腐防变底线,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用心服务。

  

  刑法分则在第八章、第九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该罪的行为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简单的等同于公务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简而言之,只要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不管什么“编”,无论“编内”还是“编外”,在工作生活中都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切实牢记底线红线,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只有清清白白做人,坚守理想信念,践行初心使命,才能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

 
来源:温江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友情链接

  • 中国法院网
  • 人民法院报
  • 四川法院网
  • 北京法院网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