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主体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双方当事人,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基本案情
2017年,邓某某向青羊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并提交《借款协议》、收条、补充协议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明。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还款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诉,青羊法院审查后依职权决定案件进入再审并中止执行。再审发现,邓某某在原诉讼中提供的主要证据系伪造。青羊法院认为,邓某某与时任公司清算组组长徐某恶意串通,虚构案涉借款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邓某某上诉后,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邓某某和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青羊法院对二人作出各罚款十万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愚弄法律害人害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也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易引发诚信危机。“言不信者,行不果”。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道德的基石。虚假诉讼破坏司法诚信,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侵蚀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