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涉外因素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二、集中管辖
成都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四川省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但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以及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二)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
(五)信用证、保函纠纷案件,包括申请止付保全案件;
(六)跨境破产协助案件;
(七)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
(八)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三、诉讼主体
(一)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二)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该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四、诉讼代理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二)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四)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五)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除了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手续。
五、答辩期限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二)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
七、诉讼翻译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八、其他解纷途径
(一)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供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之外选择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登记立案前,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本法庭人员进行调解。
(三)登记立案后,由本法庭人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法官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
九、上诉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