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一起检察机关申请的对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胥某予以强制医疗。这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大邑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2022年10月5日21时许,被害人罗某某正在家中休息,暂住对门的胥某手持水果刀冲进罗某某家中,无故对罗某某进行砍、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经四川省华西司法鉴定中心对胥某进行精神病法医学鉴定,胥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2年10月5日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现被临时约束于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和分析。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胥某故意伤害他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大邑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成都大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胥某予以强制医疗。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既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者其本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康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并设立强制医疗的启动、审理、执行程序,是适应现代法治的需要,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