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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典型案例
作者:成都中院  发布时间:2023-06-26 15:34:50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千百年来,中华儿女以大地为纸,以耕具为笔,映画出一幅幅精彩绝伦的农耕画卷。

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强调,成都平原自古有“天府之国”的美称,要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好这片立粮宝地,把粮食生产抓紧抓牢,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


2023年6月25日是第33个全国土地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成都法院聚焦“守牢建好天府良田”重点任务发布《成都法院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典型案例》6件,涵盖非法占用农用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土地行政处罚、不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税收征管法定职责等多个领域,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坚决惩处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力为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成都法院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典型案例

目 录

1.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3.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居民小组诉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4.白某诉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5.都江堰市检察院诉都江堰市玉堂街道办不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6.金堂县检察院诉金堂县税务局不履行税收征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1·

一、基本案情

某生态旅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某,该公司与简阳市石钟镇长沟村3组村民签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租用该组61.62亩耕地用于种植、租期9年。此后,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租用耕地上倾倒堆放建筑渣土并收取费用,非法获利17万元。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陈某某仍继续在租用耕地上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经勘测鉴定,某生态旅游公司非法占用耕地21.93亩、严重破坏耕地质量和种植条件。陈某某接简阳市公安局通知,主动到案。后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认定修复21.93亩耕地费用为45万余元、鉴定费用29万元。

二、裁判结果

简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倾倒堆放渣土,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耕地予以修复。综合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判决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7万元,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修复耕地并承担评估鉴定费29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某未上诉、简阳市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保护耕地是维护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关乎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对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严厉打击。本案系一起租用耕地名为用于种植、实为用于倾倒堆放渣土牟取非法利益,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继续破坏耕地的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农户多且影响建筑行业对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社会关注较高、影响较大。对于耕地修复难点,经实地勘验、司法鉴定后形成修复方案,通过法院账户对修复费用先行监管并在完成修复、验收合格后返还,为耕地司法保护及修复提供了具有参考意义的实践样本,较好发挥了司法审判的宣传引领作用。

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2·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国家农业部授予希森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的植物新品种权。后希森马铃薯公司接消费者举报,唐某私自以“希森6号”的名义销售无任何牌子的白包马铃薯种子,且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经希森马铃薯公司向广汉市公安局举报,广汉市公安局将唐某销售的马铃薯种子查封保存。经河南华城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唐某销售的马铃薯种子与“希森6号”为同一品种。唐某未经希森马铃薯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权马铃薯种子,侵害了希森马铃薯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以马铃薯种子经销商身份直面购买者,并在行政调查程序中认可对外销售“希森6号”种子,足以认定唐某销售了侵害“希森6号”的繁殖材料。判决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希森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限于品种的繁殖材料,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呈现相同状态时,对销售行为中被诉侵权植物体性质无明确判断方式。具体到本案中,马铃薯无论作为品种权繁殖材料的植物体还是作为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外观均表现为马铃薯块茎。本案判决具体结合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身份、购买者对该身份或销售行为的认知以及购销数量、售卖价格等,以行为人交易中的外在表示为标准,明确销售行为中被诉侵权植物体是繁殖材料抑或收获材料的综合判断方式,对同类案件的审理认定和授权品种农作物的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居民小组诉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3·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居民小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租赁道明镇协和社区内264.9亩土地至2027年9月30日。此后,李某某在地块内种植各种园林绿化树木。因管理不善,该地块部分树木枯死、土地荒芜、杂草丛生,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抛荒地,建议“退树还稻”。李某某从2021年起即未支付租金。相关村民小组遂起诉要求解除案涉合同,要求李某某给付拖欠的租金52余万元并将土地复垦复耕。经审查,案涉土地位于崇州市“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范围内,涉及四个村民小组400余名村民。

二、裁判结果

崇州市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李某某限期返还土地并向四个居民小组支付土地租金合计52万余元。同时,约定以出售承租土地上树木等附作物所获资金抵偿租金,不足部分由四个居民小组争取土地复耕补偿款用于抵偿,仍不足则四个居民小组自愿放弃该部分租金。现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案涉耕地264.9亩已全部收归集体、复垦复耕,并已打造为高标准农田。

三、典型意义

崇州市位于“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迅速、妥善处理涉耕地案件,助力“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建设,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本案发生时,李某某居住在省外且因邮政专递暂停运营而无法联系,为保障“天府粮仓”建设、及时收回抛荒地并推进复耕复垦,崇州市法院迅速启动“诉讼与公证对接合作”机制,联系崇州市公证处,通过公证处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案件审理进程及时推进。经充分沟通,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主动履行回收荒地、复耕复垦、支付租金等约定,实质高效化解涉耕地民事纠纷,为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白某诉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例4·

一、基本案情

白某与钟某某订《出租协议》,约定钟某某将其占地1.5余亩场所和土地出租给白某、出租期限为15年。后白某在案涉土地修建砖木结构房屋约300㎡并对相应地面进行硬化。经测绘,白某违法占地面积为1.41亩。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7月对白某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整改,于同年10月对白某涉嫌破坏基本农田案予以立案。后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组织听证,认为白某不能提供土地变更材料并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遂于2021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白某限期拆除案涉土地上建构物、恢复种植条件并处罚款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温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其在听证结束后未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且超出法定期限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用于他途和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但该处罚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本案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且情节复杂,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会审会并两次听证,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仍未经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客观上损害了白某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既是人民法院坚持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体现,也是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避免以“违法打击违法”的重要途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温江区法院靠前就案涉土地规划向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参考建议,对依法规范遏制占用耕地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都江堰市检察院诉都江堰市玉堂街道办不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5·

一、基本案情

都江堰市检察院发现都江堰市玉堂街道办辖区内黄家河外河街道两侧存在违法倾倒固体废弃物垃圾的情形,经调查,该地块位于都江堰水利工程渠首段区域、紧邻岷江河,土地性质为农用地,现场检测发现土壤中含建筑用废弃塑料保护膜、废弃混凝土、废弃装饰装修水泥建渣、白色固体垃圾等且长期裸露堆积,而都江堰市玉堂街道办怠于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职责。都江堰市检察院发送《检察建议书》后,都江堰市玉堂街道办表示及时整改,但其垃圾清理不到位不彻底并存在倾倒反弹的情形。都江堰市检察院遂对都江堰市玉堂街道办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都江堰市玉堂街道办将固废垃圾全部清运、建立健全长效监督巡查机制、聘请专门的管理人员在关键路口设立卡口并增设摄像头等,较好履行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定职责,都江堰市检察院诉请已全部实现,遂申请撤回起诉。都江堰市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中,经与都江堰市检察院多次协商沟通并与属地镇街开展现场踏勘、召开联席会,充分听取属地镇街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和难点问题,共同就整改举措及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属地镇街及时全面落实,恢复案涉地块生态环境并提前做好防止污染反弹等预防性工作,较好依托属地党委政府形成“行政执法+检察建议+司法审判”的监督合力,聚焦土地资源保护切实贯彻落实“两山理念”,为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保障粮食安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凝聚较强法治合力。

金堂县检察院诉金堂县税务局不履行税收征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6·

一、基本案情

金堂县检察院发现两处农家乐未经批准分别占用耕地1.52亩、5.64亩,金堂县税务局未及时追缴耕地占用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遂发送《检察建议书》。金堂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向金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关于协助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的函》,并获悉对两处农家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中一农家乐已缴纳耕地占用税和滞纳金、另一农家乐至今尚未缴纳耕地占用税款的情况。后金堂县检察院认为金堂县税务局逾期未回复且未履行税收征管职责,对金堂县税务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彭州市法院组成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引入行政公益诉讼观察员、增设庭前评估环节以全面核查案涉耕地整改现状,召开庭前会议归纳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推动金堂县税务局及时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经庭审调解,金堂县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彭州市法院当庭允准,并对行政机关作法官寄语,点明案件核心症结、提出解决路径和方式,推动个案化解并长效促进行政机关良好履职。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成都地区首例不履行涉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亦是协同之诉。在严守耕地红线、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成都片区核心区的背景下,创新引入具有司法及农业农村实务的公益诉讼观察员参与案情评估听证、观摩案件庭审和案件回访监督,较好推动金堂县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实现多赢共赢。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合议庭分别作检察官寄语、法官寄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并积极回应监督、鲜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稳定的态度与决心,对进一步缓解土地无序流转、管理不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彰显乡村振兴产业亦不能触碰国家耕地红线的司法态度与立场。


 
来源:成都中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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