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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转财产再离婚,法院判少分!严重可能净身出户
作者:成都中院  发布时间:2023-07-24 11:13:08 打印 字号: | |

若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法院如何处理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蓉法说法」今日话题


一对夫妻因感情问题时常发生争吵

妻子表示:那就离婚吧!

但丈夫表示:我想要挽回......

令人意外的是

一年的时间未能换来破镜重圆

丈夫竟然主动起诉要求离婚

原来

他早已将其名下的存款转走

并将新车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一方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无过错方权益如何保障?

法院将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来看彭州法院近日办理的一起

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黄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未共同生育子女。多年来,黄女士一直在家务农和照料老人,张先生则在外工作。

2017年的一天,张先生和黄女士出游时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报废。张先生说:“申请保险理赔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老婆,你把存在你卡上的16万先拿出来买车用嘛。”黄女士同意并照做。在保险赔付款11万到位后,除去夫妻共同花销后,张先生便将保险赔付款中剩余的8万元存于自己名下。

“刚结婚的时候,他在外挣的钱全部都交给我保管。后面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他也不再将钱交给我了!”黄女士生气地说。2021年初,张先生将其名下的存款8万转走,并将新购买的小汽车转移登记至其姑父名下。2022年初,张先生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女士离婚。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张先生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已发生矛盾,张先生对其名下的较大数额现金存款去向不明,且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行为都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较大数额财产支出也不符合其日常生活开销水平,应认定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予以不分或少分。

于是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夫妻共同财产即张先生取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现有估值共计17.12万元并按3:7的比例进行分割,遂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支付黄女士70%的财产价值约11.98万元。

法官提醒


熊 熠

一级法官 彭州法院丽春法庭庭长

家庭是爱的港湾,一旦家庭中出现信任危机,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家庭的温馨不再,有时候夫妻一方或双方就开始为自己谋取后路,家庭逐渐变成争夺子女、财产的“战场”。

司法实践中,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特别是不直接掌控财产的一方取证过程有一定难度,法院在审理是否具有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结合当事人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同时需要审查资金流水是否存在有大额资金流出、支出超过生活必需等情况。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部分人仍存在思想误区认为自己挣的钱就应该归自己,抹杀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更甚在婚姻亮起红灯时想方设法转移财产,以期“私吞”更多财产。对于转移、隐匿夫妻财产的行为,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转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结合具体案情在分割财产时向弱势一方倾斜,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成都中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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