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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兑现难 “司法救助”显温情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13:21:46 打印 字号: | |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造成胜诉当事人权益不能兑现的情形。但执行不能并不意味着权益保障的止步,成都法院积极诠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传递司法温情,加大对执行不能案件当事人依法进行司法救助的力度。

张某因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洪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洪某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743,969.61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成都郫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洪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屋、车辆信息,划扣案款45,313.97元,被执行人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明,张某系未成年人,因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五级伤残,父母离异,其母李某因需照顾儿子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生活困难。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申请人临时困难,成都郫都法院作出救助决定,向张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28,544 元。

案例二:曾某因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曾某信、曾某燃、刘某、封某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葛某支付曾某信、曾某燃、刘某、封某容各项赔偿费用474,339.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葛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四日。拘留期满后,仍未能查控到葛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曾某燃系曾某儿子,现未满两岁,需母亲刘某照顾,且曾某燃经常生病住院。曾某信因病手术出院不久,封某容的父母均需人照顾,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面对申请人实际困难,成都郫都法院作出救助决定,救助申请人曾某信、曾某燃、刘某、封某容人民币96,408 元。

案例三:甘某在施工场地作业期时,不慎摔入电梯井底受伤。经工伤鉴定后,甘某伤残程度为七级。20236月,甘某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经审理判决,某建设公司向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5021.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410元、护理费3000元,上述合计216150.75元。

因某建设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甘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冻结的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名下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元。执行法院前往某建设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但被执行人公司已经搬离,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某建设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甘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已无经济收入来源,请求法院进行司法救助。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甘某因工负伤丧失收入来源,其家属自20056月起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至今,儿子尚未成年,患有重度抑郁发作和社交恐怖障碍。目前申请人家中仅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屋,无车辆。经法院调查,甘某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情况属实,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据《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等规定,成都青羊法院对某某齐发放司法救助金70760元。

案例四:高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因其父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她不得不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某某与其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其父每月应支付高某某1000元抚养费。经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其父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高某某抚养费。无奈之下,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调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高某某现与母亲夏某某现借住在夏某某姐姐的闲置房屋里,高某某身患残疾,系多重残疾人。因残疾生活自理能力弱,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为每月领取900元残疾补贴,除日常开销外,高某某仍需用钱治疗疾病。其母亲夏某某仅靠零工补贴家用。长期以来家庭负有外债,生活压力很大。

执行法官遂向高某某及其母亲释法,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成都天府新区法院经审查后决定给予高某某司法救助其三年抚养费金额共计3.6万余元。缓解了高某某困境。

案例五:娃娃腿受伤都截肢了,以后还要装假肢,因为给娃娃医病,借了好多外债,都没还,我们都不晓得该咋个生活!这是执行法官在办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过程中听到的来自申请人父母诉说。申请人谢某暑假来其父亲打工的厂房里和小朋友玩耍,期间腿部受伤导致截肢,造成七级伤残,生效判决确定侵权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毛某和厂房所有权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毛某、李某一直未履行义务,谢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陷入执行不能的境地。

调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受伤致残的女儿谢某还需要大笔的后续治疗费用。同时执行法官还了解到,谢某一家地处偏远山区,为治疗女儿,父母已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外债,母亲因照顾谢某辞职在家,仅父亲一人打零工维持生活,还需要照顾另一个未成年女儿,难以承担如此高昂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成本。

执行法官遂向谢某父母释法,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成都天府新区法院经审查后决定给予谢某司法救助9万余元。至此,该起执行不能的案件取得了突破,也缓解了谢某家庭的困境。

司法救助补位执行不能的困境,解决救助申请人临时家庭生活困难,充分体现了 忧民之所忧、急民之所急的工作理念。持续发挥司法救助价值作用,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让每一位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会法律温情!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研究室(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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