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结合成都辖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开展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重新编制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报。本次管理人名册重新编制为自愿报名方式,申报机构按照编制公告具体要求自主申报。
(二)公平公开。本次管理人名册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三)择优选取。本次管理人名册编制通过考核方式进行,从基础能力、执业业绩、成果贡献、负向评价四个方面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打分,根据考核分数由高至低排序,按名额计划正向确定申报机构入册建议名单,并根据后续省法院下达的推荐名额正向确定一级管理人推荐名单。
二、名额计划
本次编制名额计划为70家,最终编制数量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报名情况、复核情况等因素确定。特例说明:
(一)名册编制期间,上级法院如对四川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入册名额有指导意见,以指导意见为准。
(二)若报名机构数不足70家,名额以通过资格审查且无取消考核情况的实际数为准。
(三)本次考核通过排名择优选拔,不设及格线。根据考核分数由高至低正向排序,第70名出现总得分并列分数时,并列分数的申报机构依次按执业业绩、成果贡献、基础能力3个分项得分由高至低排序,若3个分项得分依次排序后仍有并列,则并列申报机构一并入册建议名单,不受名额计划限制。
(四)名册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且异议复核成立的申报机构,若不符合申报资格的,直接予以删除;若因分数变化影响考核排名的,根据异议复核结果重新确定排名,若排名降至70名以外,按未入围对待。空出名额不再递补,以公示异议复核后的机构名单形成入册建议名单。
三、申报主体
成都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三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外省(市)前述社会中介机构在成都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参与本次申报。
现有四川省(含省级及各市、州)管理人名册内的成都市辖区社会中介机构,若有入册意愿,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参与本次评审考核。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已在四川省(含省级及各市、州)现有管理人名册内的成都市辖区机构,可直接申报。
2.未在上述名册的机构,须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律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在成都市辖区内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20名;
(2)会计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在成都市辖区内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
(3)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在成都市辖区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b.与成都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有3年以上长期服务合同,相应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20名(其中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各不少于10名),上述长期服务机构不得与本申报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签订同类合同,并不得单独作为申报主体申报。
(二)限制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报入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的(与该机构承接的破产、清算业务无关,不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除外);
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的;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要求
1.申报机构自行下载本公告附件,按照附件的相关要求进行填报,申报机构所有来往书面材料均须使用中文,申报材料中如附有外文资料,须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申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申报材料无效。
2.申报资料包括授权委托、资格材料、考核材料三部分,授权委托一式一份、资格材料一式一份,考核材料一式二份,其中,资格材料和考核材料需分别分册装订密封;并需提供包括完整申报材料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1份。本次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所有计量方式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申报材料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对相应佐证材料应制作目录,不得散装或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4.申报资料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申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5.申报材料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材料/考核材料、申报机构名称,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6.本次申报不接收邮寄的申报材料。
7.总所和分支机构不得同时申报。总所申报的,仅申报总所以及在成都市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辖区外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考核依据申报;分支机构申报的,仅申报分支机构自身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总所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考核依据申报。
(二)授权委托(附件1)
1.授权委托书(无需密封,必须由申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被授权人证明材料(无需密封,被授权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
(三)资格材料(附件2)
1.入册申请承诺书,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三年来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材料(行业自律组织出具或自行承诺);
2.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总部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能够证明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3.已在四川省(含省级及各市、州)现有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未在四川省(含省级及各市、州)现有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提交本机构或长期服务机构2024年2月20日之前入职的现任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名单(需由行业协会审核并加盖印章确认)、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体为:一是律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在成都市辖区内执业3年以上,执业律师不少于20名;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在成都市辖区内执业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三是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在成都市辖区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b.与成都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有3年以上长期服务合同和至少一次合作期内的付款发票凭证及加盖机构公章的专业从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打印件,相应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20名(其中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各不少于10名);四是破产清算事务所申报的,其长期服务机构需提交未与本申报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签订同类合同,不单独作为申报主体申报的声明。
(四)考核材料(附件3)
1.入册申请书;
2.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章程等;
3.本机构或长期服务机构2024年2月20日之前入职的现任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名单(需由行业协会审核并加盖印章确认)、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清算事务所须提供与合作机构三年以上长期固定合同、至少一次合作期内的付款发票凭证及加盖机构公章的专业从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打印件;
4.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
5.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机构年度纳税凭证;
6.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清单及文本、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有关破产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的清单及文本;
7.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存执业风险金的证明材料;
8.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情况统计表、办结情况表以及承办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受理裁定书、案件终止/终结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等证明材料;
9.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现任从业人员作为管理人负责人在本机构或其他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情况统计表、机构现任从业人员作为其他机构的团队成员参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表以及加盖机构公章的社保缴纳打印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人民法院备案的团队成员名单等证明材料;
10.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作为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诉讼相关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等)的代理人办理相关业绩产生在近五年内的证明材料,如委托合同、立案通知书等,同时注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名称;办理相关非诉业务产生在近五年的证明材料,如委托合同、收款凭证、发票及成果性材料等;
11.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等(列明清单,内容包括评奖单位、级别、奖项名称、评奖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排名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或者相关衍生案件被评为优秀、典型案例的获奖清单(内容包括评奖单位、级别、案例名称、受理法院、评奖年度)以及评奖证明材料,如评奖文件、公告或官网宣传截图等;
12.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机构现任从业人员发刊发文情况的清单(内容包括发文载体、级别、文章名称、作者、发文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章需提供检索证明页、索引页、封面页、目录页、摘要页、网页截图等打印件,专著或著作需提供封面页、目录页、作者页、前言页、出版详情页等打印件,市级以上学术征文需提供获奖证明材料;
13.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组织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1)主办、协办或承办破产相关主题研讨会或论坛的清单(内容包括:会议论坛的名称、级别、主题、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以及证明材料(如展板或留言板照片、会议手册等),仅作为参会方参加相关主题研讨会或论坛的,无需申报;(2)就破产相关问题在会议上发言的清单(内容包括:会议论坛的名称、级别、主题、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以及证明材料(如会议议程、发言邀请函、发言照片等);(3)论文收录情况清单(内容包括:论坛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论文题目等)以及证明材料(如论文集封面页、相关文章目录页及相关文章首页等);
14.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从事破产公共事务相关重要工作的证明材料,如牵头制定管理人指引等业务文件,配合完成管理人平台建设、成都市破产事务中心建设等;
15.入册考核评分表(根据评分标准先行梳理自评,按顺序整理成册);
1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与评审
(一)评审机构
依据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规定,本次评审本院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评审的全面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公告联络、草拟文件、初核资料等工作。
(二)申报程序
(1)时间: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9:00-12:00、13:00-15:00。
(2)地点:市法院本部大法庭,申报机构人员由抚琴西路109号审判法庭安检区进入,大法庭门口设置申报机构人员身份核实区,工作人员根据授权委托资料中人员名单核实身份信息后,放行相关人员进入大法庭(14:55停止接受授权委托)。
(3)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在规定地点现场提交密封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资格材料1份、考核材料2份(资格材料和考核材料需分别密封),含完整申报材料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1份。现场工作人员将当场清点材料情况,并登记提交材料的机构名称、提交人、提交时间,由提交者当场签字确认。对逾期提交的材料,本院不再接收。在完成报名情况统计后,报名情况在大法庭现场公告。
(三)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登记申报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按申报条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能进入被考核阶段。资格审查结果在大法庭现场公示1小时(对于资格审查公示仅接受现场质疑,并当场回复)。
2.考核方式
本次考核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包括正向得分和负向扣分两部分,正向得分总分100分,负向扣分不设限。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机构申报的材料,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评审项目和考核标准,确定申报机构的成绩并按分数高低排名。
3.拟入册名单的确定及公示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机构排名,按上文“名额计划”形成初审名册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公示期、名次和总分数,公示渠道: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成都法院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和公众号、成都破产法庭公众号)。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对初审名册的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在工作日工作时间现场提交。
4.复核
公示期内,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根据情节轻重,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册中予以名次调整或删除,删除后不再递补。
5.上报并公示
对复核后的管理人建议名册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为名次和总分数,公示渠道: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成都法院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和公众号、成都破产法庭公众号)。同时,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工作的通知》要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入册建议名单,并根据省法院要求数量正向等额向省法院推荐一级管理人。
(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所有申报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条件和业绩不作为本次评审依据。
2.本公告中涉及“以上”、“以下”范围表述,均包含本数。
3.申报机构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无条件取消评审资格,相关情况将通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并建议主管部门对涉及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如因机构自身过失填写错漏,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4.本公告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5.本次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考核不指定辅导材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辅导培训班。
申报联系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龚老师(028-82915047)、罗老师(028-67422443);监督电话:028-82917113。
附件:1.委托授权
2.资格材料
3.考核材料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1
1.授权委托书(无需密封)
授权委托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自愿申请加入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授权委托以下人员(不超过2人)办理我机构本次申请入册事宜,被授权人员一切行为均代表本机构,与本机构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机构将承担被授权人员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1.被授权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2.(若有)被授权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他人。授权委托权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2.被授权人证明材料(无需密封)。
说明:被授权人有效期内身份证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附件 2
四川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成都辖区)入册申请
资格材料
申 请 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
报 送 时 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
1.入册申请承诺书
说明:1.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近三年来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材料(行业自律组织出具或自行承诺)。
2.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入册申请承诺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自愿申请加入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接受并服从四川省各级法院的管理、监督及作出的决定等,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本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合法,3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机构及机构内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和法院工作人员从不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并保证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也不会和法院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如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退出管理人名册。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2.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总部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能够证明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说明:1.总部授权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总部无条件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2.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3-1已在四川省(含省级及各市、州)现有管理人名册的证明材料(已在四川省(含省级及各市、州)现有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提交)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3-2提供本机构或长期服务机构2024年2月20日之前入职的现任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名单(未在四川省(含省级及各市、州)现有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提交)
说明:1.提供本机构或长期服务机构2024年2月20日之前入职的现任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名单(需按下表,由行业协会审核并加盖印章确认)、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与名单对应),具体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少于20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破产清算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与成都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有3年以上长期服务合同和至少一次合作期内的付款发票凭证及加盖机构公章的专业从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打印件,相应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20名(其中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各不少于10名)。
2.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3-2.1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名单
申报机构(盖章): 审核协会(盖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最高学历 及专业 |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及获取时间 | 入职本机构 时间 | 职称及 获取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
…… |
3-2.2相关证明材料
4.破产清算事务所申报的需提交长期服务机构的声明(若有)
说明:有几个长期服务机构就应有几份声明。
声明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为 的长期服务单位,服务期为 。本机构承诺在服务期内不存在为其他机构提供同类服务的情形,并且不作为单独申报主体申报进入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
如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存在违法声明的情况,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系列责任,退出管理人名册。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3
四川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成都辖区)入册申请
考核材料
申 请 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
报 送 时 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
1.入册申请书
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申 请 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
报 送 时 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
基 本 信 息
机构名称 | ||||
机构类型 |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 | |||
是否在现有名册内 | □省院名册 □成都中院名册 □其他地区名册(具体列明地区 ) | 名册级别 (如有) | ||
所属主管部门 | 所在行业协会 | |||
住所地/办公地址 | ||||
注册资本/设立资产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固定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
设立日期 | 成立年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 | |||
从业人员人数 | 机构总人数: | |||
机构具有执业资格人员人数: 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人; 破产清算事务所:(1)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人,其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 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人数 人;(2)长期合作关系机构的专业执业资格人员人数 人,其中律师 人,注册会计师 人。 | ||||
机构简介(500字以内) |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填报说明: 1.总所和分支机构不得同时申报。总所申报的,仅申报总所以及在成都市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辖区外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考核依据申报;分支机构申报的,仅申报分支机构自身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总所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考核依据申报。 2.机构应严格按照填报要求据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如因机构自身过失填写错漏,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
2.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章程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3.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4.本机构或长期服务机构2024年2月20日之前入职的现任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名单
说明:1.提供本机构或长期服务机构2024年2月20日之前入职的现任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名单(需按下表,由行业协会审核并加盖印章确认)、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与名单对应),其中,清算事务所须提供与合作机构三年以上长期固定合同、至少一次合作期内的付款发票凭证及加盖机构公章的专业从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打印件。
2.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4.1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名单
申报机构(盖章): 审核协会(盖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最高学历 及专业 |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及获取时间 | 入职本机构 时间 | 职称及 获取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
…… |
4.2相关证明材料
5.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机构年度纳税凭证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6.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清单及文本、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按下表6.1格式)及证明材料、有关破产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的清单及文本(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6.1 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
申报机构(盖章): 审核协会(盖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最高学历 及专业 |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及获取时间 | 在破产团队中的职务(如律师/律师助理等) | 入职本机构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填表说明:破产事务团队人员指2024年2月20日之前入职的在职人员名单。 |
6.2相关证明材料
7.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存执业风险金的证明材料(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8.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情况统计表(按下表8.1格式)、办结情况表(按下表8.2格式)以及承办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受理裁定书、案件终止/终结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等证明材料(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8.1 2019-2023年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表
申报机构(盖章): | |||||
序号 | 案号 | 债务人 | 审理法院 | 裁定受理时间 | 是否联合履职 |
1 | |||||
2 | |||||
3 | |||||
…… | |||||
填表说明: 1.此表仅针对重整、和解、清算、强制清算等破产类案件,不包括民商事诉讼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 2.本表所称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是指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以受理裁定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办结)。
|
8.2 2019-2023年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结情况表
申报机构(盖章): | ||||||
序号 | 案号 | 债务人 | 审理法院 | 结案时间 | 是否以重整方式结案 | 是否联合履职 |
1 | ||||||
2 | ||||||
3 | ||||||
…… | ||||||
填表说明: 1.此表仅针对重整、和解、清算、强制清算等破产类案件,不包括民商事诉讼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 2.本表所称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结情况是指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办结的案件情况(以终止/终结裁定日期为准); 3.重整案件的结案时间以终止裁定的时间为准。 |
8.3相关证明材料
9.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现任从业人员作为管理人负责人在本机构或其他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情况统计表(按下表9.1格式)、机构现任从业人员作为其他机构的团队成员参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表(按下表9.2格式)以及加盖机构公章的社保缴纳打印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人民法院备案的团队成员名单等证明材料(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9.1 2019-2023年作为管理人负责人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申报机构(盖章): | ||||||
序号 | 管理人负责人姓名 | 办理案件的管理人(清算组)机构名称(含本机构与其他机构) | 案号 | 债务人 | 审理法院 | 裁定受理时间 |
1 | ||||||
2 | ||||||
3 | ||||||
…… | ||||||
填表说明: 1.此表仅针对重整、和解、清算、强制清算等破产类案件,不包括民商事诉讼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 2.近五年办理的案件系指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受理裁定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办结)。 |
9.2 2019-2023年作为团队成员参与其他机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表
申报机构(盖章): | ||||||
序号 | 参与人员姓名 | 办理案件的管理人(清算组)机构名称 | 案号 | 债务人 | 审理法院 | 裁定受理时间 |
1 | ||||||
2 | ||||||
3 | ||||||
…… | ||||||
填表说明: 1.此表仅针对重整、和解、清算、强制清算等破产类案件,不包括民商事诉讼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 2.近五年办理的案件系指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受理裁定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办结)。 |
9.3相关证明材料
10.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作为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诉讼相关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等)的代理人办理相关业绩产生在近五年内的证明材料,如委托合同时间、立案通知书等,同时注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名称;办理相关非诉业务产生在近五年内的证明材料,如委托合同、收款凭证、发票及成果性材料等(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11.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等(列明清单,内容包括评奖单位、级别、奖项名称、评奖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排名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或者相关衍生案件被评为优秀、典型案例的获奖清单(内容包括评奖单位、级别、案例名称、受理法院、评奖年度)以及评奖证明材料,如评奖文件、公告或官网宣传截图等(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12.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机构现任从业人员发刊发文情况的清单(内容包括发文载体、级别、文章名称、作者、发文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章需提供检索证明页、索引页、封面页、目录页、摘要页、网页截图等打印件,专著或著作需提供封面页、目录页、作者页、前言页、出版详情页等打印件,市级以上学术征文需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13.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组织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1)主办、协办或承办破产相关主题研讨会或论坛的清单(内容包括:会议论坛的名称、级别、主题、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以及证明材料(如展板或留言板照片、会议手册等),仅作为参会方参加相关主题研讨会或论坛的,无需申报;(2)就破产相关问题在会议上发言的清单(内容包括:会议论坛的名称、级别、主题、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以及证明材料(如会议议程、发言邀请函、发言照片等);(3)论文收录情况清单(内容包括:论坛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论文题目等)以及证明材料(如论文集封面页、相关文章目录页及相关文章首页等)(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14.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构从事破产公共事务相关重要工作的证明材料,如牵头制定管理人指引等业务文件,配合完成管理人平台建设、成都市破产事务中心建设等(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
1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考核评分表
机构名称: | |||||||
考核因素 | 具体因素 | 评分分值标准设置 | 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 自评情况 | 对应佐证材料页码 | 自评得分 | 审定得分 |
一、基础能力(30分)
| 1.成立年限(5分)
|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机构成立3年以上,不足5年的,得1分; 5年以上,不足8年的,得3分;8年以上,不足10年的,得4分;10年以上的,得5分。 | 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章程等。
| 设立时间:
成立年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
| |||
2.办公场所(5分)
| 办公场所面积达到200平米以上,不足300平米的,得0.5分;300平米以上,不足500平米的,得1分;500平米以上,不足1000平米的,得2分;1000平米以上,不足1500平米的,得3分;1500平米以上,不足2000平米的,得4分;2000平米以上,得5分。
| 执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
| 场所面积: ㎡
| ||||
3.人员数量及类型(5分)
| 律师事务所超过20名执业律师的,每超过1名,得0.1分;会计师事务所超过20名注册会计师的,每超过1名,得0.1分;清算事务所长期服务机构具有超过20名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的,每超过1名,得0.1分。最高不超过3分。 本机构或长期服务机构有专职审计师、经济师、评估师、税务师的,每多一种类型,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本机构或长期服务机构现任具有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名单(附件2-4.1);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清算事务所须提供与合作机构三年以上长期固定合同、至少一次合作期内的付款发票凭证及加盖机构公章的专业从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打印件。
| 机构人员总数: 人 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数量: 人 律师: 人 会计师: 人 审计师:□有 人□无 经济师:□有 人□无 评估师:□有 人□无 税务师:□有 人□无 其他(与破产相关的资质人员): (注明类型及数量) | ||||
4.收入情况(5分)
| 近五年机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500万以上,不足1000万的,得1分;1000万以上,不足1500万的,得2分;1500万以上的,得3分。 人均年均收入30万以上,不足40万的,得1分;4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得1.5分;50万以上的,得2分。
| 本机构近五年年度纳税凭证。
注:1.机构成立未满五年的以实际年限为准; 2.机构年均收入=5年机构收入之和/5年;人均年均收入=本机构年均收入/现有执业人员数量(附件2-4.1)。 | 机构收入: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年均收入:
人均年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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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管理制度(6分) | 已建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得2分。建立专门的破产团队的,得2分。 建立有破产专项管理制度的,每有一项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 1.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清单及文本; 2.破产事务团队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如有,填写附件2-6.1); 3.有关破产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的清单及文本。
| 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是 □否
是否有专门的破产事务团队:□是 □否 如有,破产事务团队总人数 人,专职从事破产业务人数 人。
是否建立破产专项管理制度:□是 项 □否
| ||||
6.执业风险保障(4分) | 机构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存执业风险金的,额度不足100万的,得1分;额度在100万以上,不足200万的,得2分;额度在200万以上,不足300万的,得3分;额度在300万以上的,得4分。
| 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存执业风险金的证明材料。
| 是否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提存执业风险金: □是 □否
若是,额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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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业绩(45分) | 1.机构业绩(20分)
| 办理情况:近五年机构作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每件得0.2分。 办结情况:近五年机构作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结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每件得0.3分;以重整方式结案的,每件加计0.2分。 联合履职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前述标准50%计分。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例:①A案件在近五年内受理,得0.2分,又于近五年内审结,再得0.3分,同时系以重整方式结案,又得0.2分。此种情形下,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计0.7分,联合履职的会计师事务所按50%计0.35分。②B案件在2019年1月1日前受理,办理情况不计分,但在近五年内结案,案件类型为破产清算,办结情况计0.3分,因非重整方式结案,不另加分。此种情形下,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计0.3分,联合履职的会计师事务所计0.15分。 ③C案件在近五年内受理但未办结,办理情况计0.2分,办结情况不计分。此种情形下,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计0.2分,联合履职的会计师事务所计0.1分。
| 1.案件办理情况表(附件2-8.1)、办结情况表(附件2-8.2); 2.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受理裁定书、案件终止/终结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
注:1.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数是指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以受理裁定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办结); 2.办结数是指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办结的案件数量(以终止/终结裁定日期为准)。 | 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数: 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结数: 以重整方式办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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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业绩(10分) | 近五年机构现任从业人员作为管理人负责人在本机构或其他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得0.2分;机构现任从业人员作为其他机构的团队成员参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的,每件得0.05分。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例:A作为管理人负责人在X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2件,随后转所至Y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3件,A作为管理人负责人共计办理5件案件,总计得1分。因A系Y机构现任从业人员,因此该部分业绩应由Y机构申报得分。 | 1.案件办理情况表(附件2-9.1、附件2-9.2); 2.加盖机构公章的社保缴纳打印件; 3.管理人负责人需提交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证明材料;团队成员需提交经人民法院备案的团队成员名单等证明材料。
注:近五年办理的案件系指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受理裁定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办结)。
| 作为管理人负责人在本机构或其他机构办理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数:
作为其他机构的团队成员参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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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构相关业绩(15分) | 近五年机构作为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诉讼相关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等)的代理人参与破产程序申请、申报债权、衍生诉讼等的,每件得0.02分;如是系列案件的,每批系列案件得分最高不超过0.1分。作为管理人参加的衍生诉讼案件不计分。 近五年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参与公司上市IPO、并购、重组、自行清算等专项非诉业务工作的,每件得0.2分。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非诉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每出具一份计0.1分。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1.相关业绩产生在近五年内的证明材料,如委托合同、立案通知书等,申报破产、强制清算衍生业绩的,同时注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名称; 2.相关非诉业务产生在近五年内的证明材料,如委托合同、收款凭证、发票及成果性材料等。
| 办理相关诉讼业务数(系列案单独注明): ,其中系列案 件,共 批。
办理相关非诉业务或出具审计报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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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果贡献(25分) | 1.受表彰及案例获奖情况(12分)
| (1)近五年机构获得市级以上单位重要表彰的,表彰为国家级的,每件计2分;省部级的,每件计1分;市级的,每件计0.5分。 近五年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综合评价百家排名的,第1-10名,每次计2分,第11-50名,每次计1分,第51-100名,每次计0.5分; 进入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百家排名的,第1-10名,每次计1分,第11-50名,每次计0.5分,第51-100名,每次计0.25分。 (2)近五年机构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或者相关衍生案件被市级以上单位评为典型、优秀案例的,国家级的,计2分;省部级的,计1分;市级的,计0.5分。联合履职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前述标准50%计分。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2分。
| 1.市级以上表彰文件荣誉证书等材料(列明清单,内容包括评奖单位、级别、奖项名称、评奖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排名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案例获奖清单(内容包括评奖单位、级别、案例名称、受理法院、评奖年度)以及评奖证明材料,如评奖文件、公告或官网宣传截图等。 注:1.本项所涉表彰系机构获得的表彰,机构内个人所获相关奖项均不计入。 2.同一案例被不同单位评为典型、优秀案例的,以其中最高得分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 1. 国家级表彰数:
省部级表彰数:
市级表彰数: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级别(国家/四川省)、年度及名次:
2. 国家级获奖案例数:
省部级获奖案例数:
市级获奖案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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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刊发文情况(5分) | 近五年本机构现任从业人员公开发表破产相关文章,核心期刊计2分/篇,其他公开出版刊物计0.5分/篇;在自办专业刊物或网络新媒体上发表原创破产相关文章的,计0.05分/篇;撰写的破产相关文章在国家级学术征文活动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1分、0.8分、0.6分、0.4分,在省市级学术征文活动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0.5分、0.4分、0.3分、0.2分。 近五年本机构现任从业人员撰写破产相关专著或著作的,自著的每本书计2分,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著的每本书计1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本书计0.5分。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 1.发刊发文清单; 2.文章需提供:检索证明页、索引页、封面页、目录页、摘要页、网页截图等打印件; 3.专著或著作需提供:封面页、目录页、作者页、前言页、出版详情页等打印件; 4.学术征文需提供获奖证明材料。
注:1.相关论文、专著著作仅需提供上述足以证明发表情况的材料,无需提供文献全部内容; 2.同一篇文章在不同刊物或网络新媒体上发表的,以其中最高得分标准计分,在同一机构内不重复计算。 | 1.期刊发文数: (1)核心期刊: 其他公开出版刊物:
(2)自办专业刊物或网络新媒体发文数:
(3)征文获奖数 国家级: 一等奖 篇; 二等奖 篇; 三等奖 篇; 优秀奖 篇。 省市级: 一等奖 篇; 二等奖 篇; 三等奖 篇; 优秀奖 篇。 2.独立完成相应专著或著作数: 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著相应专著/著作数: 与他人合作完成相应专著/著作数: | ||||
3.组织参与学术活动情况(3分) | 近五年机构主办破产相关主题研讨会或论坛的,省级以上计1分/次,市级计0.5分/次;协办或承办破产相关业务相关主题研讨会或论坛的,省级以上计0.5分/次,市级计0.25分/次。 近五年本机构现任从业人员受邀在市级以上破产相关主题研讨会或论坛上进行过发言的,省级以上每篇/次加0.5分,市级每篇/次加0.25分。 近五年本机构现任从业人员相关文章被市级以上研讨会或论坛论文集收录的,每篇计0.1分。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 1.主办、协办或承办破产相关主题研讨会或论坛的清单(内容包括:会议论坛的名称、级别、主题、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以及证明材料,如展板或留言板照片、会议手册等,仅作为参会方参加相关主题研讨会或论坛的,无需申报。 2.就破产相关问题在会议上发言的清单(内容包括:会议论坛的名称、级别、主题、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以及证明材料,如会议议程、发言邀请函、发言照片等。 3.论文收录情况清单(内容包括:论坛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论文题目等)以及证明材料,如论文集封面页、相关文章目录页及相关文章首页等。 | 1.主办相关研讨会或论坛: 省级以上 次 市级 次
2.协办/承办相关研讨会或论坛: 省级以上 次 市级 次
3.相关会议发言次数:
4.相关文章被论文集收录数: | ||||
4.履职贡献(5分) | 近五年机构积极参与破产公共事务相关重要工作的,每件计1分。 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 如牵头制定管理人指引等业务文件,配合完成管理人平台建设、成都市破产事务中心建设等破产公共事务相关重要工作的证明材料。 | 参与、配合工作数: 件, 具体为: 1. 2. 3. | ||||
四、负向评价(扣分不设限) | 1.会员义务 | 近五年本机构作为四川省或成都市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每年度会费缴纳中存在未足额缴纳会费情形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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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职能力 | 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被人民法院除名(已过影响期)、更换以及在个案考核中存在重大负面情形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扣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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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监督 | 根据管理人是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案件重大工作事项报告请示是否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未按规定办理的,视程度每次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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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道德 | 根据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评价,如履职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存在举报投诉且查证属实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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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维护稳定 | 根据管理人应对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等情况进行评价,若存在未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维稳工作不到位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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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填报规范 | 如申报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申报机构在填报过程中因机构自身过失多填、错填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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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
填表说明: 1.总所和分支机构不得同时申报。总所申报的,仅申报总所以及在成都市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辖区外分支机构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考核依据申报;分支机构申报的,仅申报分支机构自身的条件和业绩,不得将总所的条件和业绩作为考核依据申报。 2.本表所称“近五年”指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表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3.本表中个人业绩、受表彰情况、发刊发文情况、组织参与学术活动情况所涉机构从业人员指申报机构现任从业人员,若原系本机构人员,现已离职的,不计入相关情况申报,现任从业人员的认定以2024年2月20日止该人员缴存社保所在机构为准。 4.自评情况栏、对应佐证材料页码栏、自评得分栏由申报机构填写,负向评价所涉情形由申报机构自查后据实在自评情况栏填报,隐瞒不报的,顶格扣分;审定得分栏、总得分栏由评审委员会填写,申报机构不得填写。 |
1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的其他材料(如有)
说明:相关证书、证照、文件等需用A4纸张清晰影印并加盖申请机构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