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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杂志2012年第6期
无警告但非强制性的提问不影响嫌疑人获得“米兰达警告”后所作供述的效力 (刘东霞)
作者:刘东霞

 

根据《反恐怖主意和死刑法案》,属于州的犯人如果向联邦法院寻求“人身保护令”那他“必须表明呈递到联邦法院的州法院判决因为缺乏公正以致存在根据现行法律很容易认识并理解的错误,而这种错误是超出了按照公平原则提出的异议。”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声称在俄亥俄高等法院所作的确认被告阿奇·迪克森犯有谋杀罪的判决中发现了三个这样的严重错误。因为俄亥俄高等法院是否犯了错误尚不清楚,更不用说犯了如此显而易见的错误以致没有一个公正的法官会赞同该法院的判决,所以第六巡回法院的判决必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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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奇·迪克森和提姆·霍夫纳为了偷走克里斯·汉默尔的汽车而将其谋杀。阿奇·迪克森和提姆·霍夫纳对汉默尔实施了殴打并将其绑起来活埋,他们将挣扎中的汉默推下了坟墓并且铲起泥土将其活埋。然后迪克森使用汉默尔的出生证和社会保险卡获取了写有汉默名字的州的身份证。在使用这个身份证获得了汉默尔的汽车的所有权后,迪克森将该车以2800美元的价格出售。

汉默尔的母亲在汉默尔被谋杀后的第二天向警局报告了她儿子的失踪。在调查汉默尔失踪的过程中,警察好几次遇到了迪克森,其中的三次相遇和本案有关。1993年11月4日,一个警探在当地警局与迪克森进行了谈话。毫无争议的是这是一次偶遇,因为迪克森当时来到警局是为了找回她自己的汽车,该车因交通违章而被警局扣押了。这个警探向迪克森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并要求和他谈汉默尔的失踪。迪克森拒绝在其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然后离开了警局。

随着调查的继续,警方发现迪克森已经将汉默尔的汽车出售并且在将该笔交易中所获得的支票兑现时伪造了汉默尔的签名。11月9日早晨警方以伪造为由逮捕了迪克森。从上午11:30开始,警方陆续审问了迪克森几个小时,总共和他谈了大约45分钟。因为担心迪克森再次拒绝和警方谈话,所以在开始审问迪克森之前,警探决定不对其宣读“米兰达警告”。

迪克森很轻易就承认了其获得写有汉默尔名字的身份证并且在支票上签了汉默尔的名字,但是他说汉默尔已经允许他出售该汽车。迪克森声称他并不知道汉默尔的下落,尽管他说他认为汉默尔可能去了田纳西州。警探怀疑迪克森的陈述的真实性并且告诉迪克森霍夫纳将会向他们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一个警探告诉迪克森“现在是时候说他是否和汉默尔的失踪有关了,因为如果霍夫纳在此案上和警方达成协议,这就会像一个即将离开的公交车,第一个上车的人将会是唯一上车的人。”迪克森回应说,即使霍夫纳知道有关汉默尔失踪的任何事情,霍夫纳也没有告诉他。迪克森坚持他已经告诉警方他知道的一切并说他和汉默尔的失踪没有任何关系。大约在下午3:30时审讯结束了,警探将迪克森带到了纠正机构,他在那里以伪造指控进行了登记。

就在当天下午,霍夫纳将警方带到了汉默尔的墓地。霍夫纳称迪克森曾经告诉他汉默尔就埋在那里。在结束了和霍夫纳的谈话并将其释放后,警方又将迪克森带回警局。

迪克森在当天下午7:30到达警局。在警方开始提问前,迪克森说他听说警方已经找到了一具尸体并问霍夫纳是否被拘留了。警方告诉他霍夫纳没有被拘留,这时迪克森说道:“我和我的律师谈过了并且我想要告诉你们发生了什么。”警方向迪克森宣读了“米兰达权利”后,迪克森签名放弃了那些权利,然后警方和迪克森交谈了大约半小时。下午八点,警方在使用磁带录音机时再次向迪克森告知了“米兰达权利”。在一个详细的供述中,迪克森承认其谋杀了汉默尔但是将主要责任推给了霍夫纳。

在审理迪克森过程中,俄亥俄审判法庭排除了迪克森最初关于伪造的供述以及后来关于谋杀的供述作为证据。俄亥俄州提出了一个中途上诉。俄亥俄州并没有辩称迪克森关于伪造的供述被不当排除,而是辩称关于谋杀的供述是适格证据,因为迪克森在供述之前已经收到了“米兰达警告”。俄亥俄上诉法院同意并且允许迪克森的谋杀供述作为适格证据。迪克森被指控犯犯有谋杀、绑架、入室盗窃以及伪造并被判处死刑。

俄亥俄高等法院维持了对迪克森的定罪和和刑罚。为了解释迪克森谋杀供述作为证据的资格,该法院援引了俄勒冈州诉埃尔斯塔德一案。俄亥俄高等法院认为迪克森在收到“米兰达警告”后的所作的谋杀供述是适格证据,因为那个供述以及之前的伪造供述都是自愿做出的。该法院称:“今天我们认为并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曾经回答了一个没有警告但是非强制的提问就认为其获得“米兰达警告”后所作的弃权及供述是无效的。”

迪克森随后根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2254条向俄亥俄北方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申请获得人身保护令。迪克森声称,允许他所作的谋杀供述作为证据的州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了联邦制定法。地区法院拒绝给与其救济,但是第六巡回法院的一个分裂的陪审团将其推翻。

第六巡回法院只有在俄亥俄高等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或者不适当适用了联邦法律”或者根据州法院的记录是“建立在不合理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时,才有权发布人身保护令。第六巡回法院相信俄亥俄州高等法院的判决包含了以下三个异乎寻常的错误。

首先,根据第六巡回法院,米兰达判决本身清楚表明警方在11月9日不能和迪克森谈话,因为11月4日时迪克森已经拒绝在律师不在场时与警方谈话。那样做很显然是错误的。一个不可争议的事实是:迪克森在11月4日与警方相遇时其并没有被拘留。本院“从来不认为一个人在没有被拘留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援引米兰达权利。”参见马可尼尔诉威斯康辛州一案;也可见蒙蒂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如果被告并没有被拘留,那么“米兰达警告”不适用”)。

第二,第六巡回法院认为警方在迪克森的同案犯霍夫纳与警方达成协议前劝说迪克森这么做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巡回法院没有援引该院或其他法院所作的判决这种普遍的警方策略是违宪的判例。在艾拉斯塔德一案中,本院拒绝认定被告在被虚假告知其同案犯已成为检方的证人后所作的供述是自愿的。因为没有本院的判决表明更没有清楚确立警方在一个嫌犯供述之前不可以说服另一个嫌犯供述,第六巡回法院无权以此为由发布人身保护令。

第三,第六巡回法院认为俄亥俄高等法院不当应用了本院所作的艾拉斯塔德一案的判例。在那个案子中,嫌犯被拘留后向警方供述盗窃罪行前并没有收到“米兰达警告”。在作出供述大约一小时后,当收到米兰达警告后,嫌犯再次供述了相同的盗窃罪行。本院认为嫌犯后来收到“米兰达警告”后所作供述是适格证据,因为“虽然严格按照法律来讲警方违反了“米兰达法则”,但是在嫌犯开始做所的有罪陈述是自愿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该供述是强制产生的效果”。事实上,相关的调查是:第二个有警告的陈述是否是自愿做出的。

正如俄亥俄高等法院的判决所解释的那样,审讯迪克森的客观情形表明他的陈述是自愿作出的。在迪克森的第一个审讯中,他休息了好几次,警方向他提供了水和食物并且没有虐待或威胁他。他自愿承认伪造了汉默尔的签名,甚至说欢迎警方知道这个信息,并且在他否认与汉默尔失踪有关时他没有任何麻烦。在第二个审讯之前,他主动声明已经同他的律师谈过了并且想告诉警方汉默尔发生了什么事情。然后,在做出录音供述之前,迪克森两次收到“米兰达警告”并且签了弃权表格,表格里说明他正在按照自由意志行动。

俄亥俄高等法院认识到迪克森的第一次审讯涉及“故意违反米兰达法则”。尽管如此,该法院认定“正如在艾拉斯塔德一案中,此处对米兰达程序的违反不涉及任何的强制”,所以没有理由排除迪克森后来所作的有警告的供述。

第六巡回法院不同意前述判决意见,其相信根据艾拉斯塔德一案,迪克森的供述不是适格证据因为它是“故意先提问后警告策略”的产物。第六巡回法院这样认为的主要依据是本院判决的密苏里州诉塞伯特一案。在塞伯特一案中,警方采用了“两步骤”的策略来减少米兰达警告的效果:一个警探全力讯问塞伯特直至她供述了谋杀罪行,然后在15-20分钟的休息后,警探向塞伯特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并且引导她重述先前的供述。本院裁定塞伯特的第二个供述不能作为对她不利的适格证据,尽管那个供述是在米兰达警告之后做出的。合议庭的多数票认为“在审讯结束后并且刚刚做出供述后听到‘米兰达警告时,嫌犯几乎不会认为他真的有权保持沉默,更不用说当警方再次引导他回答相同的问题时依然相信这点。”肯尼迪大法官同意该判决,指出他“只在少数案件中采用较狭隘的检验…这些案件中“两步骤”审讯技巧被故意使用以破坏米兰达警告。”

在本案中,不存在塞伯特案中出现的那种破坏迪克森收到的米兰达警告的“两步骤”审讯技巧。在塞伯特案中,嫌犯的第一个没有警告的审讯使其几乎讲出了所有可能的罪行(如果有的话),她如果在第二阶段不重述前面已经说过的话是不符合人性的。但是在本案中,迪克森在他的第一个没有警告的审讯中坚定地主张他和汉默尔失踪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与塞伯特一案不同,此处不存在警方先给了迪克森“米兰达警告”然后又引导他重述先前的谋杀供述的情况,因为根本没有先前的供述可以重述。迪克森所作的谋杀汉默尔的供述确实与他先前未获警告的供述相矛盾。也没有证据表明警方利用迪克森先前对伪造罪行的承认来引诱他在后来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甚至在第二个审讯期间开始之前,迪克森就表明愿意告诉警方汉默尔发生了什么事情。正如俄亥俄高等法院认定的那样,在迪克森的未获警告的伪造供述和后来的获得警告后的谋杀供述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关联。

此外,在塞伯特一案中法院关注的是“米兰达警告”没有“有效告知嫌犯其对是否供述有一个真正的选择”,因为未获警告的审讯和获得警告的审讯混为一体了。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形,本案并没有出现前述情形。在迪克森未获警告的审讯和他收到“米兰达权利”之间相隔四个小时,在此期间,他从警局到了一个单独的监狱然后又从那里返回警局;他声称已经和律师谈过并且他得知警局正在和他的同案犯谈话并且已经发现了汉默尔的尸体。事情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塞伯特一案,这个重要的时间间断和情形的重大变化创造了“一个新的不同的经历,”这确保了对迪克森先前的未获警告的审讯没有破坏他在做出谋杀汉默尔的供述之前收到的米兰达警告的效果。举例说,在预警陈述和米兰达警告之间的一个实质性的时间和情形的间断在大多数情形下可能是足够的,因为它允许被告区分这两种情形并且意识到审讯已经发生了新的转变

允许迪克森的谋杀供述作为证据与本院的判例相符合:迪克森在供述谋杀汉默尔之前收到了“米兰达警告”;那些警告的效果没有被塞伯特案中出现的“两步骤审讯技巧”所破坏;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迪克森的陈述是实际的强制的产物。这不能成为宽恕警探在第一个审讯前决定不给予迪克森“米兰达警告”的理由。但是俄亥俄法院意识到了这个不足并且实施了适当的救济:排除迪克森关于伪造的供述以及随后的未获“米兰达警告”的陈述作为证据。因为本院所作判例没有要求俄亥俄做更多,第六巡回法院没有权力推翻俄亥俄州高等法院所作的合理判决。

本院裁定如下:

批准调卷令申请以及被申请人提出的免交诉讼费的动议。撤销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且裁定本案发回重审以根据本判决意见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