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刑庭办过这样一件案子:一名被告人供述其在某立交桥抢夺一女士挎包后,下桥向左逃跑,因联防队员猛追其后,在一街上的一著名超市将包丢弃逃跑,后被抓获。在审理过程中,笔者对此产生了疑问。因为该超市并不在下桥左边而是在隔了两条街之后。如果快跑也得半小时左右。而多种证据显示,从案发到被抓也就十分钟左右。显然,被告人此供述不足采信。以此为线索,发现起诉提供的多份证据前后矛盾,不能排除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后该案以撤诉结案。
本案的处理、结果源于笔者对本辖区某地段的熟悉。换言之,这种对地域熟知所形成的地方性知识成了解决案件的一个关键。不仅现实如此,这种运用地方性知识来办理案件,解决案件难点、疑点的故事在中国古代的公案笔记小说中也不绝于书,差可与现实互为表证。为了更好地阐明这一问题,笔者选取了清人刘雨庵的公案笔记体《豆庐丛话》中的一则“庞公问案”。故事的情节大致如下:
庞文芳是清道光时代直隶人,进士及第后,先到刑部历练,以京察优等外放巴县正堂。刚到县衙,就接手了一桩命案:在巴县城外七盘山一已经盗掘的古墓旁发现一尸首,且在案发现场发现几束未染成色的红绸丝绦。庞文芳顺藤摸瓜,发现生产贩卖这种红丝线的正是本县一个叫李忠的小染房主,因为红丝绦只经过一染,不可能上市销售,且死者正是同为小染房主的李忠的邻居焦三。于是对李忠严加考掠。但是李忠屈打而不成招,案件进入停顿状态。这时县衙的刑名师爷建议庞文芳转换一个侦讯的方向。因为在盗墓现场还发现了一把有别于一般农事铁铲的圆头铲。圆头铲类似于后来的洛阳铲,是盗墓者的一种专用工具。以此为根据,师爷建议暗访巴县以盗墓为业的人。通过排查,一个叫齐宝的无业游民最为可疑。于是对齐宝又施以考掠。然而此前巴县衙门审讯卖丝绦小贩李忠一案已闹得满城风雨,齐宝料定官府并不知情,于是也挺住不招。这让这位科班出身的庞文芳老爷真是举棋不定。如果定李忠之罪吧,在案发当晚,确有证人发现齐宝进入七盘山中,且齐宝素以盗墓为业,疑点很大。而如果定齐宝之罪吧,在案发当晚,李忠也供认曾到七盘山采摘一种染料“靓蓝草”,加之死者又系李忠邻居,且案发现场的红丝绦也系李忠独家生产,疑点同样很大。正当案件再次进入胶着状态之际,一名叫刘元和的差役向庞文芳如此这般献计。庞文芳依计开庭重审齐宝,并直指墓旁红丝绦系齐宝为盗墓避邪所用。正所谓打蛇打七寸,齐宝顿时瘫软在地,自招案情:原来,齐宝当日进山掘墓,途中经过李忠染房,见其门外晾晒有一染过后的红丝绦(红丝绦经过三次上染才能成色),于是顺手牵羊取下多条以备掘出物件放入其中避邪之用。在掘墓之后,齐宝正待离开,恰逢小染坊主焦三采摘靓蓝草未果路过,焦三见状扬言告官,齐宝怕事情败露,于是杀人灭口,草草丢下红丝绦逃走。结案之后,庞文芳细问差役何以知红丝绦用途。原来,巴人尚好巫术,认为盗墓为邪,于是以红丝绦放入被盗物件中成为巴县一带盗墓人的风俗,因为差役刘元和累世以盗墓为业,故知其中奥妙。
本案饶有趣味。庞文芳为进士及第,又再到刑部历练,应当说齐备博士文凭、部委工作经历、办事才干等多项优势。但是初来乍到就让这桩命案来了个下马威。给本案带来转机的与其说是两件物证圆头铲与红丝绦,不如说是两种地方性知识。诸位,我们不妨再来对案件进行一番回味:你想,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红丝绦只有李忠一家生产,加之,这此红丝线又是半成品,不可能上市销售,按惯常思维,以李忠为嫌犯就再正常不过了。加之,当晚李忠又确实进入到七盘山采摘过一种叫靓蓝草的染料,由于遇雨无功而返。因为没有当晚采摘的靓蓝草这一物证作旁证,李忠家人的证言及李忠本人的供述说明其进入七盘山的动机是采摘染料而非盗墓就更见空乏无力。又加之,地保及街坊均证实,李忠与死者焦三同系小染房主,“卖灰面的厌恶卖石灰的”,同业竞争,素来不合。种种旁证让法官从逻辑上形成推定:李忠进山盗墓,碰见邻人焦三采摘靓蓝草路过,怕事情败露,加之与焦三素来不合,于是杀人灭口。这般逻辑,乍看很通。如果李忠再经不住严刑拷打,屈打成招,而齐宝因为料定新任太爷并不知红丝绦何用,且已审李忠在先,心存侥幸,那本案归罪李忠定谳就顺理成章。偏偏此时,刑名师爷发现案发现场一种筒瓦状的短柄铁铲子,有别于一般铁铲。就常理而言,这位读书人出身,不事稼穑的庞大人,是无论如何也区分不出一般铁铲与这种类似后来洛阳铲铁铲的差别的。而如果不能区分这种差异,那么案件的侦办一开始就朝向了追查红丝绦这一方向。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一方向就偏离了案件的本源。而发现这种筒瓦状铁铲为盗墓的专用工具,侦讯视线就锁定在了专业盗墓人身上。接下来,熟谙红丝绦避邪用途的差役让庞文芳直击齐宝短处,合理解决了红丝绦虽为李忠染坊所出但并非其所用的疑问,最后李忠得以洗冤平反。
一古一今两个案例,昭示了一种现象:地方性知识在办案过程中的巨大作用。由此引发一种思考:在法官涵育知识的过程中,决不能轻视对地方性知识的吸纳。法官吸纳地方性知识并运用其审理案件,首先是由法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许章润先生在《说法、活法、立法》序篇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法的历史维度总是“地域生活与民族精神的展现”。而作为一种根本制度和治国方略,法治从根本上就是“一时代、一民族之生活样法及其判断与评价。”以笔者愚见,这话可谓切中要理,它既是辩证的,又是历史的。因为一种案件,总是安放在特定语境中的案件。其案件要素总是由一时代、一代人、一些事的总和构成的。比如读古典小说《三言二拍》就发现,在明末,江浙一带诸如男女私奔一类的风化案例就特别多;读《四川盐业史》,我们又会发现,四川自贡由于贫富悬殊盐工杀主携财而逃的案例也较具代表性。这些案件的发生,都是时代、地域、风俗使然。说小一点,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说大一点,案件总是当时当地社会关系的一个侧面反映。正如美国学者罗斯科·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所说的那样:“只有当法律主流获得确定不变的合理内涵时,法官才能同它保持同步。”当我们明了法律的地方性生成因素后,就会明白,法官,作为法律的职业操盘手,当然应该尽可能地吸纳地方性知识。
另外,单纯就技术层面而论,法官运用地方性知识来处理案件也是大有必要的。我们通常讲法官的职业准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际上,这个“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既包括“法律因子”这一壳,更包含“地方性事实”这一瓤。比如刑事案件中的案发地、民商案件中的交易地、履约地以及交通肇事案件、公伤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是当地职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等等,这些都深深打上了“地方性”烙印。由此推演开去,才形成了“这一个”案件的全貌。基于此,无论古今的经典案例,才会有那么多法官关注丰富多样的地方性知识,案发地的民情风土、交易地的气候变化、自然风貌等等才会成为庭审中一个又一个焦点。而恰恰是这些“地方性事实”,才真实反映了作案动机、主观恶性的大小、罪刑的轻重以及在自然条件变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等等。卡多佐是美国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他曾说:“审判总象法官知识储备的启动器一样,一旦开启,对法官学识的需求总是没有止境。同样,这一职业似乎对知识类型的需求也无止境。”反观一下当下中国的法官需要什么知识?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当的范围内(老少边穷地区除外)法官基本上达到了大专以上的学历,甚至在一些发达地区,进入法官序列的前置条件就是硕士,这意味着多数法官在经过较为系统规范的法律文本知识的训练后,已经基本能适应审判对法律文本知识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审判职业需要更多的是丰富多样的地方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调解率高,办案社会效果好的往往并不是文凭特别高的法官。相反,这些法官年龄相对较大,文凭相对较低,办案经验丰富。在我们笼统的“办案经验丰富”的归因之下,实际上深藏着这些法官对地方性知识天长日久的积累。有时我们发现,甚至于法官对农事季节熟稔的掌握都可能成为法官顺当处理案件的一个关键。笔者就曾亲历了一名法官如此这般地为两位性格倔强的老农成功调解了一起小额纠纷案件。法官一开始就说:“农忙到了,都该插秧子了,你们两位还有闲心为这点钱劳神费力的。误了农时,一担谷子要值多少钱喔?”说得两位老农面面相觑。接下来,这位法官继续用十分“乡土”的话语与两位当事人交流。不到十分钟,这位法官就成功调解了这起纷扰近两年的官司。事后想想,也是,当两位老农想让法官这位公家人来依法裁断时,公家人一口乡语、一脸善相、一副真真切切为他们着想的菩萨心肠。试想,当事人当然会将法官引为“同类”,不然,法官何以对他们的生活如此熟悉又如此关切?在一种以地方性知识构筑的“引为同类”的感情认同的氛围之下,再施以对当事人的关心、利益的引导,纠纷的解决自然就水到渠成。
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性知识绝非仅仅是指地域性知识。这一点,美国学者克利福特·吉尔兹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一书中有更加权威的论述:“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段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知识和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这种认识与现象的复合体,以及隐含于对原则的形象化描述中的事件叙述,便是我所指的法律认识。”如前揭所示,哪怕仅仅是“问案话农桑”所形成的氛围、场景,这也是法官运用地方性知识的体现。再放宽一层来看,地方性知识不仅是指一种具有地方特征的知识,更指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而且地方也不仅是特定的地域意义上说的。它还涉及到在知识的生成与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场景。包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文化与价值观。这样说是不是对地方性知识的界定产生了模糊的印象?其实不会,因为地方性知识就是在全球化与后现代话语生成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正如文学创作的经典命题:“越是民族性的就越是世界性的”一样,法律中的知识观念,也是“越是地方性的,就越是世界性的”。在世界法治史上,无数由地方性知识衍化为国际司法认同的案例就再次证明了这一点:独具中国特色的调解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世界范围内对伊斯兰法系人证制度的采纳,乃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样全球性的法律公约,最先也不过是西方一些国家极具浓郁地方特色的集镇交易规则的积累和扩展而已。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认为:“我们所知的至高无上的东西,即个性、民族性和文化,既不是造出来的,也不是抢夺来的,它自我生成,它是馈赠和赏赐”。对于法官而言,大量与生俱来、五彩缤纷的地方性知识何尝不是社会对我们的馈赠与赏赐呢?我们当下所要做的就是不断吸纳运用地方性知识。这不是一项历史使命,但似乎应该是一项职业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