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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杂志2013年第3期
电子司法的实践及完善 (双流法院 黎莎)
作者:双流法院 黎莎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信息化技术不仅改变着我们世俗生活的全貌,也在以一种难以忽视的速度接近司法,以其独特的运行模式为司法运作打上电子化的烙印,电子司法模式应运而生。电子司法是指与传统审判模式有别的一种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图像传输及相关设备实现审判的新型审判模式,它的突出特点在于迅捷性、透明性、低成本性。电子司法的运用在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的法院也在有限的条件下于这一变革浪潮中进行了有益尝试。本文旨在对法院现有电子司法的实践图像进行分类梳理,进一步阐述电子司法在我国迅速兴起的原因和可能弊端,由此对电子司法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展开憧憬。

 一、电子司法的实践图像

(一)西方国家电子司法概况描述

即使是在西方,电子司法相较于其他成熟的法律概念来讲仍然是崭新的事物,其兴起和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在实践中受到了极大关注。电子化的审判方式发端于澳大利亚,以后逐渐风靡其他西方国家。葡萄牙的法院为解决证人出庭率长期偏低的问题采用了先进的视频技术,证人只要就近在配有该系统的法院出庭即可。奥地利接引现代信息技术和自动化项目的司法系统改革‘Enterprise Justice/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 a drive for renewal’迄今已有十年,运行良好。意大利正在举国推行其‘Processo Telematico’的项目;韩国近来也有此一方面的积极尝试——该国多年来已有所谓电子法庭Tele-Courts)和电子诉讼Tele-Trials)的经验,1995年又设立了电子法庭法案Tele-Court Act;更不消说美国,在诉讼上信息技术的接引上可谓扮演了先驱者的角色。德国的步伐虽然慢于前述国家,但也经由立法界颁布了所谓的“E-民事诉讼法,扩充了不少关于诉讼电子技术方面的新法规。总体而言,西方国家虽然在电子司法化方面的发展参差不齐,但在趋势上都对司法和诉讼程序的电子化命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积极探索实践,这一切都正如沃尔夫爵士所说的那样:“IT不仅在帮助使我们现有的诉讼程序和体制更加合理,更加长进,而且将要让正当程序自身充当媒介以取得更快的进展……IT将作为法院系统的基础,在眼前,在不久的将来,它应当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我们的关注。

(二)我国电子司法的实践图像

1.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诉讼材料的送达方式。作为为数极少的在现阶段就被立法明确规定的电子司法化形态,电子送达的实践运用已在我国取得突破性进展。从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尝试用电子邮件向被告送达传票起至2012年,重庆、广东、四川、北京等部分地区法院启动了电子送达的试点工作,在实践中针对电子送达适用的瓶颈问题,如难以确认收悉、不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受送达人权益保障等做了有益探索和尝试,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2013年伊始,山东、辽宁、江西等地法院也开始适用电子送达。可以预见,这种高效便捷且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电子司法形式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破解送达难问题开拓出另一片广阔天地。

2.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虽然电子数据获得独立证据地位是2013年才发生的事,但这并不妨碍其早已被当作视听资料的形式作为呈堂证供。电子数据的采用在我国电子司法实践中应属较为成熟的形式,实务中针对其易复制性、易篡改丢失等特性已在探索相应的程序规则

3.电子签章。电子签章的概念绝不仅仅只存在于司法领域,在电子司法的场域中它是指凭借个人识别系统,快速进入司法文书系统程序,实现司法文书盖章嵌印的程序,引入电子签章最大的好处在于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从全国范围来看,浙江省三级法院已于20063月就完成了电子签章系统的全覆盖,走在了这一领域的前沿。此外,自2005年起,北京、广东、福建、广西、湖南、云南、河南、山东、辽宁、吉林、陕西、内蒙古、新疆等也基本上实现了电子签章的覆盖网络。

4.远程审判。远程审判是借助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在当事人无需面对面到场的情况下完成庭审活动的一种全新审判方式。对比传统庭审模式而言,远程审判具有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优点,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可以大大减少押解被告人风险和往返时间,所以很多法院运用该技术都从刑事案件开始,逐渐向民商、行政审判延伸。在我国,远程审判实践从2007年开始,安徽、上海、浙江、山东、北京等地不同级别法院均已实现了技术运用,可以看出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法院。

5.庭审网络直播。庭审网络直播的兴起,从根本上来讲是为了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一个平台,让群众走近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程序的运行,正是司法公开层面上的价值促使了庭审网络直播在我国的较快发展。河南省是第一个在三级法院推行庭审网络直播的地区,除此之外,成都高新区法院、深圳宝安区法院、温州中院、广州中院等多家法院也在民事、刑事领域摸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

6.信息技术化的审判管理运行系统。这一系统属于电子司法运用于审判实践的高端形式,它是通过开发专门的软件,将审判管理的流程构造、职权界定、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等全部纳入信息化控制之中,以此把握整个法院案件审理的节奏和节点,实时了解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辅以审判节点期限提示、指标分析查询、人员业绩评价记录等功能,以刚性的制度实现管理到位,达到充分运用集体智慧和整体资源处理各类案件的目的。应该说,这方面的司法实践还处于初步阶段,但也不乏先驱者,从全国范围来看,成都法院走在了探索的前面,它给传统审判管理增添了信息技术的内容,通过创设办案平台和审判管理平台,将审判职权配置和审判流程控制的各项规定、资料、指标全部植入两大平台当中,辅以多个分析软件,使法院内部的审判运行基本通过网络得以实现。从这一趋势可以看出,信息技术与司法的融合正在逐渐加深,它带给司法的红利效应可能还将以一种我们所无法估计的速度递增。

(三)小结

通过前文对电子司法实践图像的梳理,笔者认为其有三个较为明显的特点:1.形态多样性。拥有无限发展可能的电子信息技术为电子司法提供了形式多样的载体,并且这种载体还在不断扩充,没有人可以预判未来会出现多少种电子司法的实践形态。2.发展的不均衡性。从地域上来讲,我国电子司法的实践主要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法院,西方也主要集中于文明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从运用程度来讲,多数法院还停留在电子送达、签章等层面,主要原因在于技术要求低、容易操作,即使是西方国家,技术运用也呈现出极不平衡的态势。3.无法穷尽性。电子司法的内涵和外延必将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延展,任何时期我们对该领域的探究和总结都只能是阶段性和无法穷尽的。

二、电子司法崛起的动因

(一)提升司法效率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急剧转型,大量纠纷矛盾涌入法院,造成了法院需求无限增长与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虽然随着90年代中后期法学教育的兴起,培养出了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促进了法官队伍的壮大,但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更有恶化趋势。据悉,1998年全国共有审判人员17万余人,审结各类案件5 864 274件,年人均结案34.5件,到了2010年,结案数已增至10 999 420件,上升87.6%,而审判人员增至约19万人,仅增加了11.8%,办案压力可想而知。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全国通盘得出,具体到案件受理量数万件的发达地区法院,法官人均办案量动辄一年几百件,甚至上千件。但是,社会大众对法院的期许仍在不断加大,希望法院提高办案效率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近些年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等审判效率问题的人大代表意见、群众来信来访数量也日渐增多。

面对这种困境,法院系统除积极通过公招、遴选、商调等方式充实一线法官力量外,更多地还是从内部想办法,如加大内部管理考核的力度,加强办案人员业务培训等,希望通过内部自我管理修正督促法官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工作潜能。但是这样的自我加压达到一定程度后势必没有更大提升空间,不少法官认为目前的审判效率已是工作强度趋于饱和形势下绝大部分法官倾情奉献的结果。如此一来,电子司法——这样一种可以提升司法效率的新型审判模式——走入了人们的视野。

以电子送达为例,它的核心优势就是高效便民,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成本。20101-9月,东莞市松山湖法庭受理银行案件2285宗,这些案件从提交诉讼材料到最后开庭,当事人一般要来回奔跑多次,以平均一宗案件需要领取两次诉讼材料,每次往返费用100元计算,通过电子送达可以节省路上费用高达22万元。2012年,重庆江北区法院共计使用电子送达系统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1700人次,累计节省司法送达经费3.4万元,1500余位当事人足不出户即接受到了法院司法文书。

采用远程审判模式审理案件的主要好处在于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尤其是跨地区的刑事案件,更可以大大减少押解被告人的风险,节省警力和时间。杭州西湖法院是全国最早试水远程审判的基层法院之一,20085-12月,几个月内就对208304名被告人适用了网络远程审判,有效节省押解时间近300小时,警力近600人次。济南市天桥法院指出采用远程诉讼进行刑事审判,法警可轮换提押多个案件的被告人,人力成本大幅降低,押解交通费用可减少60%

(二)司法迎合电子信息化时代发展的需要

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原子能技术、航天技术和电子计算机的运用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将人类社会带入了电子信息时代。这一时代带给全人类的影响和变化不仅作用于世俗生活,也作用于公权领域,法院加强信息化建设便是在时代背景下出现的产物,这被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提高司法运行效率、改进司法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等近20项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贯彻科技强院方针,按照统一规划、持续发展、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开展信息化建设。结果自然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实践,全国各级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电子司法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了不断扩展和充实。

在笔者看来,电子司法的突然崛起固然有传统的自上而下运动式的动员效应在起作用,更多地还是顺势而为。电子信息时代的鲜明特点便是透明化、开放化、迅捷化,而这些恰好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不谋而合。在民主理性的时代,公民大众需要司法产品的产出具有效率,且必须赋予他们机会以一种自由理性的方式接近司法,感受司法的公正与透明,而这些又正好是一个法治社会得以建立、司法权威得以确立的最坚固基石。然而,残酷的现实是司法资源的日益紧缺,案多人少矛盾的不断急剧,公众不满情绪的一触即发,当种种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时候,法院必须有所作为,电子司法就恰好成为了这样的一个出口和载体,为法院解决种种困境引入了一股活水

(三)促进司法公开的需要

随着公众参与司法需求的增强,司法公开的呼声从未停止,每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大众对法院工作所提的建议意见,司法公开总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开的意义和作用已经不言而喻,但采用何种方式推开司法公开之门却是一个问题。在电子司法之前的时代,法院的审理模式是剧场化的。这种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所以这一时期的司法公开局限于有型的法庭物理空间,通过实施陪审制、公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的辩法析理等方式吸纳社会大众接近司法,虽然这样的方式在很长的时期内产生了一定的公开效应,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公众必须到达审判上演的剧场,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成本才可以接触司法,并且同样囿于法庭的物理空间限制和相关程序规定,这样的司法公开辐射出的影响范围相当有限,显然无法满足更广大民众的需要。但科技进步带给人类的馈赠没有止境,电子司法的出现打破了物理的界限,给司法公开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平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各级法院纷纷加强了局域网、公众网站建设,通过互联网的大平台发布立案、开庭、执行等讯息,实现司法文书的网上展示,更加针对庭审环节推广网络直播。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建设,庭审网络直播已然成为了法院促进司法公开建设的金字招牌之一,它通过一系列网络视频技术的使用,由法院选取典型案件、新类型案件或是具有法制宣传意义的案件向社会网络直播并提前在网上作出预告,附上案件简介和庭审常识,群众只需打开电脑、点击鼠标,便可随时随地收看想要了解的案件,零距离触摸公平,无障碍感知正义的温度,从而激发公众参与司法的热情,增进对法治的认知认同,同时也拓展了司法监督的场域。

三、电子司法可能衍生的弊端

(一)高昂的成本加剧司法地区不平衡化

通过前文对电子司法时间图像的考察,可以发现目前运用这一新型审判模式的法院大多集中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的东部发达地区,呈现出突出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其实这绝非偶然,因为电子司法的适用是以先进的技术载体为前提的,换言之,电子司法需要高昂的资金技术成本作支撑,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根本承受不起这样的花费。以远程审判系统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一套远程审判系统,包括了装备看守所审判室、提讯室,海淀法院旁听室、全高清数字法庭在内的远程提讯软件、高清终端、投影机、网络交换机、液晶电视、转换器等设备,最后中标公告显示价格是699 878,这些设备仅够装备一间数字法庭和一间看守所审判室。不仅是远程审判,甚至就连想象中不那么复杂的电子签章系统也花费不菲。广东省高院于2010年采购的电子签章管理系统最后的中标价格显示为190万元人民币。事实上,无论是何种电子司法形式,为确保其运行顺利,系统研发和必要的相关电子设备的配置都是不可逾越的环节,现实中法院往往向第三方科技公司购买相应服务,科技公司也因应法院要求开发有关系统,派驻技术人员,其间产生的费用高昂。电子司法对资金、技术、人员的苛刻要求使得我国欠发达地区法院望而却步,这部分地区群众无法充分享受现代科技带给司法的丰厚馈赠,司法的城乡二元化在进一步加剧和扩大,顺及这一问题进一步推敲,触动更深的是这背后反映的司法公平问题。此外,运行电子司法所需的高昂成本,不禁让我们对当初适用它的初衷之一——节约诉讼成本——提出了拷问和质疑,以一种成本的付出换取另一种成本的消减,这样的方式是否符合经济学原理值得深思。

(二)现实中沦为司法公开秀场的不良倾向

在当今社会,绩效考评已经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和颇受重视的政府部门间的管理模式,这一趋势也波及到了法院这样一个较为特殊的公共部门。上级法院通过设置种种目标考核指标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和评价,从而帮助实现其政策的推行,在下级法院之间营造一种你超我赶的竞争氛围,进而增强下级法院工作责任感、进取心,司法公开的考核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均要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人民法院整体工作考评体系,并通过制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评选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等措施加以落实。事实上,《标准》仅仅是评选的最低要求,要想在全国数千家法院中脱颖而出,司法公开工作的创新性不容忽视,而紧扣时代脉搏、新颖又时髦的电子司法审判模式(尤其是庭审网络直播)顺应时势地走入了法院的视野。于是,以庭审网络直播为代表的电子司法纷纷得以试水,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新闻效应,成为法院司法公开的一道靓丽风景线。然而,笔者不禁要质疑,在电子司法看似繁花簇锦的背后,它的适用频率和取得效应到底有多高?我们追求的阳光司法真的能够通过这样一种形式更快实现吗?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法院在适用电子司法时呈现出以下个特点:1.成本高昂→适用频率低。以网络庭审直播为例,组织一场庭审并不像想象得那么简单,从前期案件的选择、庭审信息预先发布、庭审内容编排设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到庭审进行时人员的组织、拍摄现场的设备支持等都需要动辄几十人团队的精力和成本的付出,在现阶段法院普遍案件压力较大、“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高频率地采用这样的形式显然不太现实。有鉴于此,不少法院对电子司法采取的做法是平时闲置不用,到了需要应付上级检查,搞搞宣传的非常时期才“亮剑”。2.推广有难度→受众偏少。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出于对个人隐私的担忧,比较排斥电子司法,在征求其意见时往往拒绝采用,除此之外也有普通百姓根本不擅长使用手机和操作网络,针对这两类人只能采用传统审判模式;即便是那些对电子司法持认同态度的当事人和群众,如何维持他们的兴趣度也是一个问题,毕竟现有电子司法模式还有很多“硬伤”没有解决,比如电子送达如何“确认收悉”、电子签章如何快速有效辨别真伪等。3.选择案件决定权→“供给”不匹配。法院对于何种案件用以司法公开具有完全的决定权,一些社会民众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重大案件往往因为其较为敏感而不被选择,而这些案件却恰恰是公众最想获得的司法公开资讯,这就造成了法院司法公开的供给与民众迫切需求之间的不完全匹配现象。

(三)对传统司法口证原则造成冲击

口证原则,也叫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作出裁判,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遵循的诉讼原则。它被认为是现代司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性规定,法官通过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见证当事人的表情、态度、谈吐、举止甚至是衣着等,揣摩当事人内心的心理活动,分析当事人行为的真实动机,获取裁判的第一手资料,这些在通常情况下均会对判决的最终形成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电子司法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原则,远程审判表现得尤为明显。通过网络和视频技术的运用,法官并不亲自面见当事人,而是通过终端设备传导出的图像和麦克风加以沟通联系,这首先在审理氛围上就会较传统审判有所不同,司法的剧场化效应将会减低,更遑论网络信号的好坏可能对画面产生的影响;其次,法官在画面的来回切换之间无法第一时间将双方当事人的细微表现尽收眼底,捕捉到的信息势必有所遗漏;再次,新型审判模式带给法官本人的冲击也是不小的,法官必须尽全力适应这种面对一小块屏幕进行审判的不同;最后,一种不得不事先做好预案的情况是,当庭审出现当事人情绪失控等意外因素时,法官如何及时控制庭审秩序,现有的维护法庭秩序的司法强制措施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都有待我们思考。也许,在缺乏足够的细微观察和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没有人可以确切厘清远程审判带给法官裁量的影响,但这仍然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觉。

(四)众多技术难题有待解决

迄今为止,在电子司法加以推广的漫长征途上,已经出现不少已知的技术性难题,比如电子送达如何确认收悉,电子证据如何确保其不被篡改和加以证据固定,电子签章如何辨识真伪,远程审判中证人作证的安全性和信息保密等。而这些问题还是在现阶段电子司法运用形式的载体之上涌现出的,在未来出现更多更新的电子司法形式时,未知的技术难题会层出不穷,这些也在某种程度上对电子司法的推广与运用产生了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这些负面影响的存在会助推民众对于电子司法的质疑和抵制情绪,从长期来看,对于构筑法治国家和实现国民对司法的良性监督都是有所损害的。

四、电子司法发展的未来前景

(一)发展思路

笔者认为我国电子司法的总体发展应遵循三步走思路:首先,在电子司法运行初期关注的重点应是各种形式的发展状况,归纳总结各种形式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优点、问题和弊端,在对电子司法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下,综合运用科技、法律、经济等各学科手段最大限度化解电子司法各种形式的弊端、负面影响。

其次,应当考虑将部分发展较为成熟的电子司法形式通过入法形式加以正名,这样做的积极意义在于从制度层面为电子司法提供保障和进一步推广平台,促使电子司法在更广阔的空间和场域中被关注、被运用、被审视。最后,抛开之前那种简单将电子司法规则安插或者补充到现有诉讼法条文中的做法,代之以完全独立的电子诉讼法体系,进而构建整体的电子化司法系统。这一步骤在现在看来非常大胆,但笔者认为科技发展的空间往往超乎想象,而关于诉讼程序与信息技术之间的密切交融可以到达怎样的一种程度,没有人可以预见。

(二)未来展望

电子司法的出现才不过二十年时间,即使是走在前面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探索也还处于一个较为基础的阶段。相形之下,我国的电子司法发展堪称稚嫩,还停留在对若干形式的尝新试错阶段,能够走入立法者视野的少之又少,即便是已经立法的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等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淀也仍然不足。但笔者始终认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科技进步,电子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大量渗入这一根本趋势无法扭转,这既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不断进步的需要,可能“IT业发展所带来的,是彻底改变诉讼系统基础以及规则上诉讼现实的催化剂。因此,我国各级法院应顺势而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现有的电子司法形式不断完善,消减电子司法的负能量,争取将这一科技进步馈赠给司法的红利最大限度地推广至人民群众当中,并以一种永不懈怠的精神去开拓更多更新的电子司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