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出台以来,各地法院立足实际大胆探索,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法院文化建设热。以文化视角统摄法院整体发展既是因应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潮流,也是有效回应当前司法价值认同缺失、重塑司法公信的治本之策。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珍贵成果和取得的客观实效充分肯定了其推行的必要及不可逆性。然而,文化建设自成其规律。当注重持续养成及内化的浸润工程代之以系统、动员式的建构工程时,不可避免地会催生一些符合文化表象的产物,流露出严重的功利性、物质化倾向,忽视了文化本身的要旨。
“文而不化,非文也。”文化建设的终极要义在于由“文”入“化”,达致教化。若组织标榜的价值准则没有进入到组织成员心理,并对外部环境施加良性影响,而仅停留在概念、物质形态,则只能算“有文无化”、“有教无化”,最终沦为“一种形式、一种摆设、一种装饰”。(1)基于此,笔者跳开文化建设的外观成像,以这场“外部表意系统建构工程”(2)的建设者、参与者抑或受益者即法官与社会公众的态度为切入点,审视当前文化建设局限在自身场域下的种种弊端,揭示文化建设热下萌生的认同危机。同时从司法生态的视角指出法院文化建设需要立足更广阔场域谋求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重归文化“化人”、“化己”的教化功能。具体来说,即走法院文化输出的路子,为自身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并勇作法治进程的领航者。文章同时就输出理念、路径的更新构建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具像:来自法院文化建设者、参与者的声音
今年以来,笔者所在的S省C市C区法院为响应上级法院要求及推动自身发展,将法院文化建设列为头号工程予以推进。为此,C区法院专门组建了法院文化建设考察组实地考察了同处C市的G区法院、W区法院和P县法院,后又一路东赴上海E中院、常州X法院、厦门T法院等沿海“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考察学习,并参加了3月29日在福州召开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创新‘福州杯’院长论坛”与各文化建设先进法院进行深入交流。考察中,围绕着法院文化建设的作用、开展形式、意见建议等问题笔者先后分别与上述六个受访法院共计82名法官及工作人员进行了正式、不正式的问卷及座谈。(3)与此同时,笔者还随机抽取了145名来院群众进行了问卷及访谈,听取他们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一)法院内部人员:相信但不确信的复杂心态
1、迎合而非自发的文化建设。在对法院文化建设动因的调查中,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来自“上级法院、党委政府的要求”是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原因。只有20%的受访者认为是“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自发进行法院文化建设(详见表一)。同时,许多牵头职能部门(如政治处、研究室等)工作人员向我们透露,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之初都会拟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细则,并大多针对物质文化建设设定严格的时间进度表。(4)待到审判大楼等基础设施修建改造完毕后,法院都会主动邀请上级法院领导、党委政府领导、媒体到院参观。而且一旦建设完毕便数年不变。
表一: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动因
选项 |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 一线法官 | 总计 |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
上级任务要求 | 16 | 59.3 | 41 | 74.5 | 57 | 69.5 |
推动自身发展 | 7 | 25.9 | 10 | 18.2 | 17 | 20.7 |
不置可否 | 4 | 14.8 | 4 | 7.3 | 8 | 9.8 |
2、肯定而非确信的作用评价。绝大部分受访者都充分肯定了法院文化建设对工作的促进作用,但对促进的程度认识不一。半数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认为“促进很大”,而大多数一线法官却认为“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详见表二)。通过访谈,我们找到了原因:尽管受访者都承认法院文化建设在“美化办公环境、营造内部人文氛围”上有重要作用,(5)但上述两类主体还是基于各自的工作职责作出了不同的评价。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文化建设能够“有效推动调研、宣传等本职工作的开展”,“能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促进办公办案条件改善”等,而一线法官则认为,当前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突出、老百姓对法院判决的认同度不高、社会公众的法治素养没有提升,各种制约审判工作的因素依然存在,法院文化建设“并没有有效改善当前面临的审判环境”。甚至有极个别法官偏激地认为“所谓法院文化建设不过是领导层攫取政治资本而已”。
表二:法院文化建设对工作的促进作用
选项 |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 一线法官 | 总计 |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
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 19 | 70.4 | 16 | 29.1 | 35 | 42.7 |
作用不大 | 6 | 22.2 | 36 | 65.4 | 42 | 51.2 |
不置可否 | 2 | 7.4 | 3 | 5.5 | 5 | 6.1 |
3、认可但有更高期待。有半数以上的受访者对法院文化建设开展的情况表示认可(详见表三)。但同时表示,当前文化建设的具体举措如更新改造审判大楼等更倾向于是对量化考核的“迎合之举”,更看重“见效快”、“显而易见的建设成果”等。在“你认为应该如何进行法院文化建设”的访谈中,受访者大都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不应局限于法院内部,还应当跳出法院、立足长远,充分发挥其教化功能,着力于促进审判环境改善。
表三:认可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开展的情况
选项 |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 一线法官 | 总计 |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人数 | 占% | |
认可 | 17 | 62.9 | 27 | 49.1 | 44 | 53.7 |
不认可 | 8 | 29.7 | 26 | 47.3 | 34 | 41.4 |
不置可否 | 2 | 7.4 | 2 | 3.6 | 4 | 4.9 |
法院内部人员有感于内部环境的改善而肯定法院文化建设的作用,但基于开展目的的非正当性、方式的功利性、特别是对审判工作促进作用的有限性等因素考量,法院内部人员特别是一线法官对法院文化建设抱有更大期待,表现出相信但不确信的复杂心理。
(二)社会公众:不能过高期待的认同状态
1、零散而被动的认知。对认知对象的知悉是产生认同的必要前提。值得欣喜的是,随着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及法院系统自我宣传意识的提升,社会公众主动认知司法、了解法院的积极性大为提高。调查中,有超过60%的受访群众表示知道法院正在进行文化建设。但同时,大部分受访群众表示,自己了解法院文化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和亲友、代理人等旁人的讲述。也有不少受访群众反映,是发现法院增设了一些宣传画、展板、雕塑等设施后,经向法院工作人员主动打听后得知的。
2、难以产生的亲近认同。法院文化被公众感知的程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被公众接受的程度。对于当前各地法院广泛开展的法治文化长廊建设,(6)调查中仅有近1/3的受访群众认为“加深了对法治发展历程的了解”、“了解法院运作的基本情况”,有接近半数的受访群众表示“看不懂,不知道在讲什么”,这一点,在地处西部的C市各法院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是否认可当前法院文化开展情况”的调查中,有半数以上的受访群众表示不认可,认为与开展之前“没有多大变化”、“对自己没有什么帮助”。但访谈中,不少受访群众不同程度地表露出对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浓厚兴趣及对法院文化走进民众生活的期待。
沦为法院文化被动的接受者,建立在间接描述与集中造势宣传基础上对法院文化零散而片面化的认知,法治长廊等物质载体远离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凡此种种,社会公众对当前的法院文化建设普遍不认同。
二、透视:认同危机背后的建设误区
揭开覆在法院文化建设表面盛景呈现、一片祥和的幕布,是各种主体诉求的暗潮涌动:一线法官有所顾忌的认可,社会公众期待但又未达期待的失落。法院文化建设热背后认同危机的萌生,严重背离了法院文化建设的初衷。巨大的反差亟待我们从文化建设过程本身求解。
(一)立足场域的局限性:浓烈的自悲自喜色彩
当前的法院文化建设是依靠法院的权力主控完成的建构。以控制模式来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梳理出定位、行为、矫正三个模块。定位:法院自身对开展文化建设的期待与设想,包含着道义的、职业的和法律的等多重因素,用以统摄整个建设过程。行为:对定位之后的具体建设实施。如兴建法庭设施、法治长廊等物质文化建设、倡导法官职业规范的行为文化建设等。矫正:当行为实施效果与自我定位发生偏差时,对行为的纠偏而重新回到最初的定位。或者在过程中产生新的价值追求而进行重新定位,开启新一轮的建设周期。(7)
这是一种自洽式的建构模式,决策、行动乃至矫正都是在法院自身场域中完成,法院内部文化建设形成的成果无法有效地向外界展示辐射,推动司法外部环境的改善,就犹如“寂寞的舞者”,无论优劣,都带有强烈的自悲自喜色彩。
(二)建构行为的封闭性:公众难参与、难认同
定位缺乏对民意的充分吸纳,矫正欠缺依据民意进行的相应调整,加上“快出成果”、“量化考核”的客观压力,使得法院文化在具体建设过程中流于封闭性与形式化。
1、形式上的单向性,导致群众话语权缺失,社会公众难参与。顺应司法的“亲民”改造及文化本身的教化特性,法院文化建设中都加入了诸如法治长廊等针对公众的内容,但这些举措基于法院和法官自身展开,没有形成有效的民意收集机制和议事决策机制,对群众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各种诉愿进行吸纳、运用和整合,(8)社会公众的话语权没有得到重视:一方面社会公众容易陷于旁观者的地位或成为被动的接受者,不能充分满足其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难以产生亲近感、归属感;二是由于没有充分的民意吸纳,容易导致在文化建设中流于简单化处理的倾向,所谓的法治长廊难免会变成堆砌法文化元素的“杂货铺”、“展示厅”,难以真正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情感共鸣。
2、内容上的局限性,导致群众心理落空,社会公众难认同。任何活动只有切实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和需求,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访谈中,不少受访群众表示出对于司法过程公开、公平正义需求、廉洁司法等内容的期待,但各地法院仍局限于普及法律常识、宣扬和谐理念、提供诉讼服务等文化内容,而对社会公众热切关注的内容鲜有涉及。如何将法院内部开展的反腐倡廉建设,(9)法官公正为民的司法形象,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而采取的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出来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信息上的不对称造成了与社会公众期待上的不完全对等,导致“你拉你为民的大旗,我举我信访的标语”,难以对法院文化建设产生认同感。
法院立足于自身场域进行的自洽式文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切合了当前司法亟需以动员式的工程来加强内外认同,提升司法公信的趋势。但场域的封闭性局限了法院文化在更大的领域内发挥作用,无益于司法外部环境的改善,进而也影响了法院内部人员对于法院文化建设的评价。同时,社会公众话语权的丧失、参与过程的缺失也使得其难以对法院文化建设产生认同、亲近感。
三、进路:以司法生态定位推进法院文化输出
司法生态概念的提出,是借用生态一词特有的语境空间及内涵,将国家司法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视作一个生态系统,用于考察各主体要素之间及与司法环境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10)美好环境需要良好生态,法院文化建设也离不开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生态。司法生态视角的引入,有利于在新的维度上对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反思、重构,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
(一)交互式生态理念的引入
司法生态的核心要义在于各主体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当各主体要素封闭互抑的时候,按照生态学的观点,司法则处于一种生态失衡状态,是僵化的死态。考察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缺失了社会公众与法院互动交流环节的文化建设实则就是一种生态失衡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引入交互式生态理念。
交互式生态理念要求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应主动与各主体要素进行互动交流,在“交往”中获得认同基础,换言之,即在自洽式建构模式各模块基础上加入互动环节。具体来说,调整定位,在定位中兼采合司法性与合社会性双重标准,既涵盖现代司法规律展示,又将社情民意充分吸纳整合于其中。在行为模块,注重搭建通畅、及时、透明的沟通渠道,加强信息传递、沟通和反馈,一方面强化和放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正面信息,保证建构的文化具象不被扭曲和误读,另一方面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建构过程,增强其亲近感和认同感。矫正步骤的启动一方面是基于法院文化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内在推动,另一方面则是法院文化不符合公众、法官期待所产生的压力,两种力量的结合保证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持续更新推进。当矫正基于全方位综合考量而发挥作用,就能够有效避免自洽式模式单向度、片面性的弊端,从而推动整个文化建构过程良性运转。
(二)立足于更广阔的场域
司法生态包含有两个层面,一是司法体系内部生态,包括科学的目标定位:司法公正,和谐的人文氛围:司法尊荣,良好的自我更新能力:司法创新等,各系统要素均衡发展,促进司法体系内的生态平衡。另外一个层面则是“体系-社会”生态,即司法体系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及重构整合,司法与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其他系统所构成的有机整体间的良性协调是司法赖以存续的合法性和生态基础。(12)
当前各地法院围绕着法院内部生态从管理文化、廉政文化、法官职业塑造等不同维度进行了实践,法院内部管理日趋规范,法官职业技能大幅提升。然而,“无论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还是推行民主化的审判机制,个体或团体的认识最终都无法替代民众的意见。”(13)若法院文化建设始终将重心放在内部生态建设,只会形成“孤岛文化”,无法有效提升公众对法院文化的认同,无益于司法外部环境的改善。
司法公信力不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对法官习惯性质疑,对法院认同度不高,这是法院客观面临的外部生态环境。法院作为司法系统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自身文化建设降低司法系统与相关社会系统间的抵牾甚至对立,最大限度地促成司法与其所处社会生态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为自身发展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因此,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尤其需要在优化内部生态环境基础上,立足于“体系-社会”生态层面,加强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实现与外部环境的协调交融。
(三)文化输出路径的确立
法院文化输出,从认识层面讲,是法院主动塑形意识的体现,即有意识地借助各类媒介传播法院文化,以完成与社会互动。从工具价值上讲,则是法院主动搭建的与社会互动交流的渠道,立足在更广阔领域实现法院文化化人、化己的功能。在司法面临公信危机、法院文化建设认同度不高的今天,法院文化建设走对外输出的路径意义深远。
1、微观层面:增进社会认同,推动法院自身发展。法院文化的自我参照性决定了法院文化的内容不仅来源于法院群体的司法实践,也包括社会对法院和法院群体工作的认知和评价。(15)通过主动对外输出,一方面可以将法院文化内含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行为制度等向社会公众广而告之,促使其加深对法院文化的理解认识;同时,输出过程中有助于形成常规的民意吸收与交流机制,问计于民,不断修正和完善文化建设的内容及路径,改善法院形象,推动审判工作良性开展。
2、宏观层面:优化司法环境,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内容,其不仅影响司法过程,更需要通过司法过程引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16)法院文化输出一方面促使社会公众感知了解司法,进而尊重敬畏司法,树立司法公信,为自身发展赢得良好司法环境。同时,也是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通过向社会空间有效辐射,普及司法运作规律,宣扬法治理念,使社会公众自觉地以法院文化所昭示和倡导的公平正义方式为参照,养成守法习惯。
四、建构:法院文化输出的路径
(一)法院文化输出的因应思考
1、输出理念的更新:凸显司法公正元素。任何文化在输出的过程中,都要对传播的主体、受众、环境、以及预期要达成的效果进行科学的分析。(17)准确判断当前的司法现状,评估公众的司法期待值,进而修正输出理念至关重要。无论根据我们调查访谈的情况,还是近几年网络上关注热点的调查,“司法公正”均名列其中。同时,近年来涉诉信访始终高位运行,反映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始终是社会的关注焦点。司法权属的人民性,决定了法院文化在输出过程中必须要走亲民路线,弥合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间的差距,同时也决定了法院必须对公众的关注与期待积极回应。由此,法院文化输出理念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元素。
2、输出内容的生成:融入内部管理文化。我们处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各式各样的文化信息难免让社会公众产生“免疫”力,因此一定要避免直接推送式的文化、精神或者道德的说教,(18)应让社会公众在参与和感受法院运作的过程中解读不同的意蕴,形成法院文化不同层面的内容。当前,社会公众在各地法院不断深化审判公开、推行阳光司法、加强巡回审判中加深了对司法运行规律及司法程序的认识理解。但是基于法院系统内部管理监督的封闭模式,社会公众仍然无法感知法院内部管理运作模式。而法院内部管理的根本价值是通过对司法资源的组织动员,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如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及措施。这部分内容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展示以彰显法院回应公众正义诉求的积极态度,并给其以信心。
3、输出方式的选择:推行亲民互动。要将法院文化有效地向社会公众输出,最有效的方式不是大张旗鼓的宣传推广,而是润物细无声的点滴滋润,选择受众愿意接受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在与法院的交相互动中实现对法院文化精神的理解之认同:一是坚持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分析其群体心理及特征,树立积极的主动意识。二是在输出媒介上,积极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注重传统传播媒介与现代新兴媒介间的综合运用,特别要重视借助网络进行宣传。三是在输出手段上,可通过开展诉讼服务活动、法制宣传,新闻报道与专题研究,既要“激励法院走出去”,也要“吸引民众走进来”。四是在输出方式上,以可接近、可感知、可对话、可交涉的方式搭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平台,注重长期持续浸润。
(二)法院文化输出的具体路径
1、以传递公正为核心,加强法院文化软实力建设。按照文化优势扩散原理,越是先进、发达、文明程度高的文化,越容易得到传播和扩散。文化的传播半径和影响深度与文化本身的质量及与外部环境的契合度密切相关。司法公正是法院文化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最大期待。因此,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应当是通过机制构建、强化法官群体的共同价值观念等来确保司法公正为民:一是突出精神文化的核心地位,凝聚全院共识。坚持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突出地域性,结合本地发展现状及文化特色,动员全院上下共同参与凝练、培树法院精神,树立公正司法理念。二是以审判管理机制为中心,构筑法院管理文化。法院管理的根本价值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坚持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完善审判效率管理;以还权合议庭为中心,完善审判质量管理;以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为中心,完善审判监控管理;以完善审判效果信息的反馈评价制度,完善审判效果管理。通过逐步形成涵盖案件审理全过程的效率控制、质量控制、效果控制体系,构筑全方位的审判管理新格局、新机制。(19)三是以提高判决的公众认同度为中心,推行阳光司法。公正的裁决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由于实体正义处于或然状态,就必须以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机制赢得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公开立案排期、庭审、执行、鉴定拍卖、诉讼证据资料等审判流程信息,同时继续探索深化审判过程、法官心证过程、裁量理由及裁判结果公开,将审判全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2、以赢得认同为目标,对输出方式进行亲民、便民改造,构建互动交流机制。要实现社会渗透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法院文化本身的优劣,其输出的内容、选取的输出方式同样至关重要。在恪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全面、客观展示法院的文化建设成果,顺应社会公众日益增强的权利主体意识和话语表达意识,以亲民、便民的方式构建民意吸收交流机制,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建设、参与评价:一是构建便民机制,让司法走到大众中去。加强静态文化成果展示,在院内创设法治文化展示厅、法治文化长廊,加快创作宣扬法治等一系列优秀法院文化作品,创新法院文化载体,将司法公正建立在人民理解之上。不断推进动态交流互动,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大力开展“送法进基层”、“巡回法庭”等活动,将司法权威建立在人民信任之上。二是完善司法公开、民主机制,让大众走进司法中来。畅通民意、民情、民怨沟通渠道,建立法院与民意的沟通引导机制,积极创造条件邀请社会各界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法院运作机制、文化建设成果及法官风采,并广开建言渠道,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三是创新工作要素,主动与媒体网络进行良性互动。及时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发布展示法院文化建设成果、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各类信息,积极进行正面引导,扩大影响力。同时,建立重要信息发布的上网审批制度,建立媒体舆情收集应对办法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互动渠道,对社会公众和监督机关的反馈平时进行及时回应。
3、以引领法治风尚为主导,不断扩展法院文化影响力。充分发挥法院文化教化功能,让法院文化之花开在法院围墙之外。一是主动融入辖区法治宣传,高起点打造法治教育基地。在院内开设模拟法庭,定期邀请群众、学生通过角色扮演到院开展模拟庭审;与各级党校合作共建法治讲堂,增设法治教育课程,派驻资深法院到党校授课,同时党校每期培训班到法院开设模拟法院或旁听庭审;与电视台合作开办“今日说法”、“以案说法”栏目,积极参与法治城市建设;兴建廉政警示室,将辖区内各类职务犯罪案例整理汇编成册进行展示,打造辖区廉政教育基地。二是选树培育先进典型,发挥其引领模范作用。广角度塑造法院先进典型人物,从法律学识精益、调解能力出众、关扶弱势群体等不同层面塑造典型人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平台宣扬其先进事迹,为社会公众认识和了解法院和法官提供窗口,强化法院和法官的正面形象。
结语
当下,司法环境不佳、司法公信力低下、社会公众表达诉求无序等问题决定了法院无法再采取超脱的态度而仅仅关注于自身的发展,法院已深深嵌入了司法国情和司法体系之中。(20)因此,立足法院谈文化建设,是起点,但绝不会是终点,否则,缺乏与社会环境的共生共融及社会大众互动的法院文化建设难免会沦为“孤独的舞者”,只会加大司法与社会公众的异质感。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在优化内部生态环境基础上,着重在对外输出上下功夫,积极追求法院文化建设的“溢出效应”,彰显法院文化教化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引导社会公众通过符合法治的方式表达诉求,从而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注释:
(1) 倪寿民:《把握法院文化建设的三个逻辑环节》,载《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13期。 (2) 法院文化的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制度、文字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参见吕芳:《法院文化概念中外比较研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3) 该36名法官及工作人员的构成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承担法院文化建设具体职责的综合部门工作人员,主要为政治处、研究室工作人员,共27人,另一类为业务部门的一线法官,共55人。 (4) 如访谈中,C市W区法院一研究室工作人员提到在该院法院大楼改造中,加班加点想设计、做装修、吃盒饭是常有的事。 (5) 如上海E中院在办公区域(不对外开放)设置了专门的法官休闲室、咖啡吧、气势恢宏的图书室,因地制宜建成各种文体场所,定期举办运动会、摄影展、联谊会等文体活动,丰富法官文化生活;同时,还专门开辟了“法官之家”、“情趣情怀”栏目,专设“高级法官长廊”、精品裁判文书展示橱窗等,强化人文氛围构建。 (6) 笔者在此用“法治文化长廊”统指各地法院张贴、悬挂在审判区域尤其是走廊区的介绍中外法治发展历程、法制制度等内容的宣传画、展板、浮雕等。 (7) 田丰:《释放‘正能量’:公共关系场域中的法院形象与文化修塑》,载《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创新“福州杯”院长论坛论文汇编(上)》。 (8) 张薇:《深化审判公开改革之思考——以基层法院审判公开工作为视角》,载《当代法官》212年第1期。 (9) 笔者在考察中发现许多法院都在内部专门设置了廉政文化板块,而常州X法院的廉政警示室更是打造成当地的廉政文化教育基地。但该部分内容仅在公务系统内部有限地公开,并没有对一般公众开放。 (10) 王颖:《论司法生态平衡和诉讼价值最大化》,载《犯罪研究》2005年第4期。 (12) 陈国猛:《打造司法生态文化,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厦门法院‘无讼社区’创建实践为例》,载《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创新“福州杯”院长论坛论文汇编(上)》。 (13) 洪冬英:《以法院文化建设推动司法的改革与发展》,载《法学》2012年第11期。 (15) 郑秋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法院文化建设》,载《法学》2012年第11期。 (16) 钟小凯:《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17) 郑云波:《错位与对接:中国语境中的法院文化传播及CIS战略的导入》,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18) 戴元初:《企业文化的社会渗透——通过媒介的传播与互动》,载《青年记者》2011年4月上。 (19) 王继青:《构筑信任文化为核心的法院文化》,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3期。 (20) 刘思萱、李友根:《社会管理创新为何需要司法建议制度——基于司法建议案例的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