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在审判组织职权配置制度改革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各地法院在探索审判组织配置和审判权运行机制上做法不一、效果各异。P县法院按照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案件,院机关庭审理复杂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在法庭和立案庭设置独任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在刑庭设置独任庭,审理简单刑事案件,人民法庭审判组织设置中实行以设置独任庭为原则的重心下移的配置模式。从2010年底开始,该院五个派出法庭设置了15个独任庭,期间呈现出专业化、分类化、繁简分流等多种面孔。本文试图用数据分析和实证调查的方式,对该院四年来立足基层法院实际,拉开法庭与法院层级后,审判组织侧重独任庭,构建“重心下移模式”,以探索符合基层法院审判规律的审判权优化运行模式,以及该模式运行后在良性配置审判组织、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和法官专业化建设等方面彰显的独特价值优势,但也暴露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人员分配、法官绩效考评、高效与公正出现矛盾等问题。通过剖析和比较,文章最后提出优化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改革路径的有益思考和见解。
一、实证考察: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问题
(一)基层法院独任制与合设制的司法环境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采用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形式,这与当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相对较少、审判任务相对较轻的情况相吻合。在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也与当时案件相对简单、部分法官未经专门法学理论教育的状况相适应[1]。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基层法院出现了受理案件数量剧增、审判任务繁重、审判资源稀缺等现象,基层法院审判组织的运行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并日益成为制约基层法院审判权良性运行的主要因素。
(二)“重心下移模式”的实践探索
面对这种状况,P县法院自2010年以来,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法庭数量,法庭管辖不再与乡镇行政区划一一对应。建立了有效的案件分流机制,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及票据纠纷等十类民事案件确定由机关庭审理,其他案件由人民法庭审理,共在五个派出法庭全面设置15个独任庭,并实行部分独任庭相对固定地审理某类或某几类案件,人民法庭审理案件数量占全部民事案件受理数的90%左右。逐步形成了案件处理的“重心下移模式”,即拉开法庭与院机关庭的层级,按照基层诉讼纠纷所呈现的特点,由不同独任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或由特定区域下的不同独任庭相对固定地审理某类或某几类案件,实现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法院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纠纷解决主导作用的审判模式。
该项改革实行四年来,在良性配置审判组织、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和法官专业化建设、优化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等多个方面呈现出广泛地积极效应,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较之法庭与机关庭未拉开层级的普遍现象,该院实行人民法庭审理90%左右民事案件的“重心下移模式”下,独任庭审判组织配置和运行酌优势和不足更容易被放大。因而,本文旨在通过对样本进行剖析,从而找到构建优化基层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新视角、路径和方法。
二、运行剖析:“重心下移模式”的成效与问题
本文采取向P县法院法官发放调查问卷表、查阅司法统计数据的方法,对问卷调查和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从整理和分析可以看出,该模式的成效和问题并存。
(一)“重心下移模式”的成效
1.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法庭办理的都是简易程序案件,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心理预期是越快处理越好,因此,从审理期限来看,实行该模式下法庭办案的平均审理时间实现了逐年缩短。
2.提升了司法公正与效果。该模式实施四年来,办理法官人数未增加,但年结案数却翻了数倍,法官人均办案数倍增。以民事审判质效为考量,该模式不仅大大提升了民事审判质效在全市法院的排名,还推动了该法院整体质效在全市法院的排名。以当事人服判率、上诉案件发改率、调撤率等司法公正评判指标考量,2010年以来,该院案件当事人服判率为95%以上,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50%以上,上诉案件发改率呈下降态势。
3.搭建了专业化独任庭的雏形。按照《民事案件分流办法》的规定,由两个法庭的不同独任庭分别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和劳动争议类案件,实行专业化独任庭的审判效果普遍比一般独任庭的效率高。
4.强化了独任庭的审判组织职能。该模式提升了独任审判员的自我认同感和审判责任感,强化了独任庭及其成员的审判责任,催生了“专业法官会”(又称法官联席会)这一审判咨询组织和“类案指导意见”这一审判实务指南,有效提升了独任庭依法公正高效审判的能力。
5.建立并完善法庭资源合理配置机制。一是实现人、财、物的“三下沉”。在法官人数总体不变的情况下,逐步加大人民法庭的人、财、物投入力度,实行每个法庭配备三审三书三程序法官的人员组织模式,选派诉讼服务中心人员进驻法庭,同时还为每个法庭配备了一名具备法官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接访、与大调解机制对接、立案调解。二是探索法庭干部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立新进人员到派出法庭工作机制,凡是新进法院的干警和刚取得助理审判员资格的法官,一律先行到派出法庭工作两年以上,主要担任程序法官和书记员,通过锻炼和考核后,任命为独任审判员。在P县法院,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成员属于一个等级,一般情况下,独任审判员在法庭独任庭担任独任审判员,特别优秀的可以选拔到院机关庭担任合议庭成员,而对审判长选任实行从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中进行选任的方式。同时,从2012年起将含3名审委会委员的6名资深法官下派法庭,承担起培养初任法官的“老带新”职责,通过两年的实践,有效提高了初任法官的法律技能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6.促进了法律适用统一和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司法公正要求“同类型案件相同或相似处理”,P县法院每周四定期召开法官联席会,通过洼官联席会例会制度,确定分析讨论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并形成共识,分析典型案例,传达上级法院精神,总结类案经验,有效促进了人民法庭法律适用的统一。同时,结合法庭实际和辖区群众的需求,对辖区常见多发案件进行梳理和研究,出台了类案指导意见,并在多方论证和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文书简化模板,搭建起以法官联席会为平台的人民法庭审判指导机制,出现了法官减负的良好效果。
7.构建了单独的人民法庭评价考核体系。将当庭裁判率,7日、20日内结案率、高效结案率、一审服判息诉率、调撤率、二审改发率、信访投诉率等13个重点质效指标和法官寄语、诉讼服务点办事量、信息和调研工作情况等18个指标共同构成人民法庭职能评价体系,通过设置不同的分值和权重,全面衡量人民法庭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软件予以支撑,初步实行数字化、自动化考核。
8.探索了法官阶梯式培养和选拔模式。通过分析基层法官的成长经历,设计“初任一程序法官一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其他成员)一审判长一审委会委员”这种金字塔式的晋升轨迹,实行梯级办案和晋升,让办案法官能够看到自己晋升的渠道和努力的方向。
(二)“重心下移模式”存在的问题
1.与审判绩效考评衔接不畅。该模式重视财人民法庭整体工作的考核,但对优化审判权运行、独任庭作用发挥、法官个人业绩的考评有所欠缺。而沿用法官办案数量、案件调解率、上诉率等为主要考评权重,易滋生法官功利主义办案色彩和独任庭之间暗中争夺案件的情况出现,不利于独任庭审判职权良性配置。绝大多数法官希望改革审判绩效考评制度。
2.专业化独任庭的相关组织制度缺位。一是专业化独任庭分类及设置标准等不完善,影响该类独任庭有效开展审判工作,交通事故专业化独任庭一度出现分散一集中一再分散的情况;二是未形成独任审判员主导下独任庭成员分段操作、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职责明晰的内部分工锒度;三是专业化独任庭受理案件与院机关庭受理案件的区分不太明显,一些应属于院机关庭受理的案件,由于审势质效数据等原因未能纳入。
3.庭长的审判管理权问题。多数的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从把关新类型、初次审理、个人认为相对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文书等方式强化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
4.不同独任庭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不平衡。当前分案是根据法庭所管辖辖区的范围,按照《民事案件分案办法》进行分案,对于独任庭及独任庭之间的办案类型、案件难易、结案数量、办案效率等考虑不够,法庭与法庭之间,一个法庭独任庭内部之间、不同法庭不同独任庭之间、一般独任庭和专业化独任庭审判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之间存在不均衡的情况。
5.对独任审判员的教育培训不够。鉴于基层法院特别是法庭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出现了法庭法官提升自身素质的需求不断增大的趋势,而实践中普遍缺乏经常性的理论知识及审判技能学习培训,忽视了法官对学习培训方式及内容的诉求。
三、优化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的思考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社会功能是审判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也是决定其体制结构的价值标准,主要体现在“解决纠纷、配置权力、维护法律统一”是审判组织的三个社会功能。[2]由此可见,优化审判权运行,应当与促进纠纷解决、良性配置审判组织和维护法律统一相联系,才能有效发挥其价值。从这一角度看,“重心下移模式”在理念和方法层面上,为良性配置审判组织及优化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提供了有益的路径探索。
(一)树立理念:拉开法庭与机关庭的层级
1.独任制法庭优先的原则。(1)简单案件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独任制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表述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从基层实际来看,符合上述条件的民事案件,数量是非常少的,在P县法院能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一年不足五十件。况且案件是否属于简单案件,在立案受理时并不能准确作出判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旦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即使在审理过程中判断为简单案件,亦不能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而当前大多数基层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问题,对坼讼公正、效率的诉讼价值追求,迫切需要诉讼成本低、运转高效的简易程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独任制。因此,P县法院没有采用常见的由庭长或内勤根据区分案件难易程度的内部分案标准,而是采用法庭优先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流,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将由机关庭审理的十类案件外的案件均由辖区所在的人民法庭审理。在刑事案件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独任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将案情简单、处刑较轻(一般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适用法律无争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并且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案件由独任庭的法官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审理。(2)简案快审的标准。民事案件中,将占案件比例较少的疑难案件交由机关庭审理,将占案件比例较多的简单案件交由人民法庭审理。出台《简单案件快速处理实施办法》对简单案件45日内结案率作出达到65%以上的要求,还从受理阶段、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制作与送达、快速处理程序的推出及监督等方式作出规定,确保简单案件在法庭快办。刑事案件中,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鼓励独任庭高效结案,并且对简单案件中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规定在案件受理后五日内审结。
2.强化合议庭成员履职。强化合议庭职能一直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然而,从实践来看,在审判权还权于合议庭后,多数法院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审判长负责制”或“承办人与审判长共同负责制”,产生了“合而不审”、 “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有些实行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实际承办并不是合议庭,而是实行法官承办制,非承办法官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平时对案件不闻不问,仅仅在开庭时坐庭,甚至有开庭时不到庭,而是其他人代为坐庭后在合议庭笔录、裁判文书上署名,对案件事实一无所知。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往往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先发言,其他合议庭成员简单地附和承办人的意见,这样的评议方式未能真正独立地进行评议。对于基层法院人手不足、配不齐合议庭成员的,往往是由一个法官带一名或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仍然没有实现独立进行评论的要求。
(二)夯实基础:良性配置审判组织
1.扩独任制限合议制。在适用范围上将适度扩张独任制审理与限制合议制审理有机统一起来。我国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法律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涉及法官职权的诉讼事项较多,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深厚,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应当将适度扩张独任制审理与限制合议制审理的适用范围有机统一起来。而人民法庭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基层群众司法的需求,达到两便原则。因此,在确定了简单案件标准和实行法庭优先的情况下,从P县法院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在人民法庭扩张独任制是实用有效的。独任庭由独任审判员1名、程序法官(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组成,独任审判员从全院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中择优选任,对于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本着审判资源有效调配的原则,建议将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设置为同一等级。
2.强化审判专业化。作为现代社会纠纷与冲突的司法组织,人民法院功能的发挥直接由社会分工和社会变迁等因素推动的社会复杂性程度决定。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加之其不同管辖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差异化和相对集中化的特点,要求人民法庭不断加强自身功能分化和知识分工,以更精细化、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回应社会需求。而我国诉讼案件的类型化特征也为审判组织职能分工、专业化审判组织的设立提供了可行性。因此,根据案件复杂化、类型化特征以及实现审判公正的需要,通过设置相对专业化的独任庭审理类型化案件,是现代社会复杂性与功能分化对人民法庭审判组织职权配置的客观要求,也是人民法庭回应社会需求的理性选择。而从P县法院尝试设置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的专业化独任审判庭和独任审判法官取得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均有不同程序的提升来看,适当的审判专业化是符合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实际情况的。
3.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培养和选拔模式。(1)金字塔式的晋升。从P县法院的实践来看,从具有审判资格的全体法官中选任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在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其他成员)中选任审判长,在审判长中选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形成“初任法官一程序法官一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其他成员)一审判长一审委会委员”这种金字塔式的晋升轨迹。将优势的审判资源配置到一线,实行梯级办案和晋升,让初任法官能够全面接触审判的各个流程和环节,让办案法官能够看到自己晋升的渠道和努力的方向,让审委会委员成为精英法官的代名词,给基层法官培养提供一种新路径。(2)专业化独任庭有利于培养专业化审判所需的专业化法官。法官专业化是审判组织良性配置的必要前提。“重心下移模式”证明,专业化独任庭催生出在特定审判领域非常专业且深谙此类案件审判规律的专业型与经验型法官。专业化独任庭这一新的路径和现代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达到了契合,即“从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的长远机制看,法维系法治所依赖的并不应当是什么类型都能断的法官,而更多仰仗的是精通某一颌域审判经验的专业性法官。”[3]
(三)规范办案:以程序正义为主线,搭建监督平台
厘清人民法庭与独任庭的关系,明确独任庭在行使审判权时与所在的人民法庭无行政隶属关系,防止行政管理对独任庭行使审判职责的侵蚀。由于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和能力的现状,明晰对独任法官的监督管理是通过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方式,实现审判权还权到位不行政化,审判管理权不边缘化。具体而言,院、庭长从“点、线、面”上履行对审判活动的管理职责:“点”上通过召集审判指导组织会议的组织化行权模式,履行对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责,改变过去院、庭长以个人名义对此类个案进行监督、指导的管理做法,杜绝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方式影响独任庭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线”上依法履行对案件法定程序性事项的审批职责和推进审判流程的顺畅运行,消除审判中容易成为瓶颈而影响审判效率的环节;“面”上针对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履行对审判整体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职责。
(四)构建评价体系:整体考核和人员考核相结合的评估路径
绩效评估和考评应当服务于主审法官负责制功能的全面发挥,以此为价值导向,重构考核指标,建立考核独任庭、合议庭和考核法宫并重,不同于公务员晋升且符合基层实际,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考评机制。真正实现“独任庭作为一个审判组织对所审案件质量和效率负责”。笔者认为,确立以一审服判息诉率、高效结案率、持续上升和负向指标逐渐下降为基础的审判核心指标,构建以审判核心指标为基础的考核指标体系,从审判业绩、司法能力、审判辅助工作开展、综合工作等方面设置分值和权重进行考核,以全面评价独任庭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建立对独任审判员的考评制度,从案件审判质效、庭审情况、裁判文书等方面,区分全体法官评价、独任庭法官互评及第三方评价机制等层次合理评价体系。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实现优秀法官首先必须是优秀审判组织里的法官,再在优秀审判组织里选择最优秀的。
四、优化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的路径展望
(一)独任审判为原则合议审判为例外
从审级制度设计的一般原理来看,审级越高,程序的社会功能越明显;审级越低,程序的规范功能越明显。笔者认为,人民法庭位于审理层级的最底部,直接处理大量案件,肩负着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判的职责。大部分纠纷的解决都是在基层法院完成的,而这大部分纠纷中的绝大部分又是在人民法庭化解的。因此,独任审判是与基层法皖的主要功能紧密联系的,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更能实现基层法院的功能。对于占法院受理案件绝大多数的简单案件,独任审判在确保纠纷利害关系人获得与事件社会价值相当的司法救济同时,又契合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民事案件中,在将占案件比例较少的疑难案件交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将占案件比例较多的简单案件交由人民法庭审理的原则下,针对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现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前提下,在法庭全部适用独任审判。刑事案件中,将占案件比例较少的疑难案件交由合议庭审理、将占案件比例较大的简单案件交由不同的独任庭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规定独任审判员才有审判权,建立“独任法官+程序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单元。具体而言就是在选任独任审判员的基础上进行运作,将未选任上独任审判员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作为程序法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明确独任法官、程序法官、书记员的职责和分工。通过这样的审判组织形式,能够有利于法院优质人才专注于审判质量,让初任法官或素质相对欠缺的法官从事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工作,从而实现既保证案件质量,又提高审判效果的目的,办案法官从繁忙的工作中解脱后,又可以进行学习和培训,达到提高法官素质、促迸司法公正的良性循环,形成独任法官为核心、司法辅助人员为之服务的组织构架,有效解决案件数量庞大与审判资源匮乏的矛盾。综上,在人民法庭应确立以独任审判为原则、合议审判为例外的审判组织形式。
(二)专业化独任庭
独任庭在法庭审判组织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设立专业化独任庭是优化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的有效路径之一。从P县法院对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的专业化审判实践看是有效的,在此不赘述。结合P县法院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实践该路径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问题:
1.专业化独任庭与一般独任庭的关系。即有无必要将法庭独任庭全部设置为专业化独任庭。笔者认为,设置专业化独任庭的范围宜根据辖区纠纷的情况、诉讼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设置专业化独任庭的设立初衷是集中审理专业化程度高、在辖区内相对集中且在基层纠纷处理中相对属于审理难度稍大的类型化案件,对于受理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低的类型化案件,设立专业化独任庭审理既不经济也无必要,也不能有效应对新产生的案件类型。P县法院法官也认为,无必要将全部合议庭均设置为专业化独任庭。
2.独任庭与审判庭的关系。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法院组织体系,法院基本审判机构均是审判庭,将独任庭、合议庭设置在审判庭是惯常做法[4]。笔者认为,独任庭作为一级审判组织只承担审判职能,它自身无法承担诸如协调分配案件、审判量化管理等审判管理职能以及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等职能,因而,独任庭不可能取代审判庭。以裁判文书签署为例,独任庭作出的裁判文书毫无疑问由独任审判员直接签署,院长、庭长不得对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但在P县法院,院、庭长基于对本院法院素养的了解,对于独立签署文书还是心存疑虑,就是否仅仅进行事后监督进行了几轮讨论,最终得出在一定时间内采取要求独任审判员特别是助理审判员的裁判文书发给庭长、分管院长备案的方式加强裁判文书管理的方法,目前看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以一般独任庭为主、专业化独任庭为辅的组织方式。组织方式是法院划分及设立不同审判庭、独任庭的基本方式。实践中,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给不同独任庭的方法,使每个独任审判员工作范围变得广泛,消除法官终日处理同类法律问题可能产生的厌倦态度,而划分专业化独任庭的组织方法往往是以案由类型、案件法律性质、案件专业化程度等。不同组织方式均有其优势和弊端,需要法庭结合实际采用。P县法院的专业化合议庭是根据案由类型设立,交通故事专业独任庭先后采取在一个审判庭和分布在两个审判庭的方式,而劳动争议独任庭则一直采取设在一个审判庭内,这既是考虑了审判管理的需要,更是与辖区纠纷的类型化、集中化有很大关系。
4.专业化独任庭审理案件“专与博”的关系。从法官层面讲,法官的“专与博”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法官应当相对固定地从事某类案件的审判工作[5],也有学者认为,法官长期固定于某个领域不利于司法接近社会及法官解决纠纷知识的补充更新[6]。P县法院的金字塔式的晋升就是希望能达到法官的成长经历从熟悉法院职责所需的全部业务人手,逐步向精英化发展。从专业化独任庭层面讲,笔者认为,专业化独任庭应当坚持有限而菲绝对的专业化原则,主要审理特定类型案件、适当审理其他类型案件,全面化的发展对于法官的成长是非常有益的。
5.案件分配和动态调整的关系。通过科学方法将案件分配到独任庭是实现法庭审判权有效运行的前提。对于人民法庭来说,初任法官或非法学专业的“老”法官拿到简单案件中的“疑难”案件后,因缺乏案件的转办环节,造成有些简单案件中的“疑难”案件牵扯了法官的精力,使得快速办案的效果打折。在P县法院的实践中,实行动态调整是不错选择。
6.细化独任庭成员之间的职能分工。由于法庭审理的是简单案件,在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独任审判员应发挥在审判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在审判各个程序的控制权、组织权、管理权。独任审判员应做好统筹和分工,指导书记员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同步录入审判信息、及时归档等工作;安排程序法官开展好诉非衔接、制作阅卷笔录、对案件程序事项处理等问题。独任审判员在庭审前可以决定是否巡回审理,庭审中可以简化相关环节,引导庭审进程、加快庭审节奏。庭审阶段可直接进行法庭调解或判决,可以制作简化的裁判文书。
课题组成员:洪磊、刘军、李珊。
[1]吴根发:《略论基层法院独任制审判扩张及运作模式之构想》,载www.jxfy.gov.cn,于2014年8月11日访问。
[2]姚莉:《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审判组织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 - 159页。
[3]傅达林:《审判机构专门化彰显司法进步》,载《法制日报》2008年11月19日。
[4]韩苏琳:《英美法德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页。